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下稱新證券法)。新證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證券法取消了暫停上市的條款規定。
舊版證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而在新版證券法對應的第四十九條中,則刪去了“暫停上市”幾個字,改為:“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交易、終止上市交易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此外,舊版證券法第七十二條是:“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或者終止證券上市交易的,應當及時公告,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其中,“暫停證券上市交易”一項也被刪除。
也就是說,垃圾股的退市,不再需要經過暫停上市半年,而是可以直接退市。這樣的話,可以大幅度縮短退市周期,提高退市的效率,也會更加強化市場的優勝劣汰功能。當然,對于‘僵尸企業’也會起到威懾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