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修訂的證券法已于3月1日正式實施,2020年證券考試中涉及到的證券法相關內容以修訂版為準。本文特意整理了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罰款項,供大家學習備考。
證券法的法律責任罰款項
違法內容 | 單位 | 直接責任人 | ||
違法所得分界線 | 大于時 | 不足時 | ||
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 | 5%—50% | 50-500萬 | ||
隱瞞重要事實,編造重大虛假內容 | 尚未發行/已經發行 | 200-2000萬/10%-1倍 | 100-1000萬 | |
保薦人出具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保薦書 | 2000萬 | 1-10倍 | 100-1000萬 | 50-500萬 |
證券公司承銷或銷售擅自或變相公開發行的證券 | 100萬 | |||
操縱市場 | ||||
將客戶的資金和證券歸入自有財產,或者挪用客戶的資金和證券 | ||||
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 | 20-200萬 | |||
擅自設立證券公司、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或者未經批準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 | ||||
內幕交易 | 50萬 | 50-500萬 | ||
未經核準變更證券業務范圍,變更主要股東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合并、分立、停業、解散、破產 | ||||
未采取有效隔離措施防范利益沖突,或者未分開辦理相關業務、混合操作 | ||||
違反規定從事證券自營業務 | ||||
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買賣證券 | ||||
擅自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 ||||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違反規定擅自從事證券服務業務 | ||||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 ||||
編造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 | 20萬 | 20-200萬 | - | |
損害客戶利益 | 10萬 | 10-100萬 | ||
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 50萬以下 | |||
騙取證券公司設立許可、業務許可或者重大事項變更核準 | 100-1000萬 | 20-200萬 | ||
證券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未報送、提供信息和資料,或者報送、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 100萬以下 | 50萬以下 | ||
未按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 | 50-500萬 | 20-200萬 | ||
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 ||||
進行虛假、誤導性宣傳、不正當手段招攬承銷業務、違反承銷業務規定 | 20-200萬/50-500萬(情節嚴重) | |||
證券公司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擔保 | 10-100萬 | |||
擅自改變公開發行證券所募集資金用途 | ||||
采取程序化交易影響證券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 ||||
發行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泄露、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有關文件和資料 | 情節一般/情節嚴重 | 20-200萬/50-500萬 | ||
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 | 10-100萬 | 20萬以下 | ||
將投資者的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 20萬以下 | |||
發行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文件和資料 | - | |||
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 | ||||
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違反規定,買賣該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 ||||
未對投資者開立賬戶提供的身份信息進行核對 | 5-50萬 | 10萬以下 | ||
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 | 有違法所得/無違法所得 | 1-10倍/50萬以下 | - | |
限制轉讓期轉讓證券或轉讓不合法合規、禁止參與交易人員違規買賣或持有股票 | 等值以下 |
——本文由233網校證券從業王佳榮老師整理,版權歸233網校,禁止轉載,違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