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的執法依據
A.考試內容、在書中位置和重要性要求
節次 |
題號 |
考試內容 |
在書中位置 |
要求 |
第一節 |
一 |
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等有關規定 |
P33-36 |
了解 |
二 |
傷亡事故的分類 |
P36-41 |
掌握 | |
第二節 |
一 |
國家和部門有關事故調查的原則與程序 |
P41-47 |
熟悉 |
二 |
事故調查組的人員構成、工作程序、任務、責任和權利 |
P4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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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
一 |
國家對事故調查組的組成的有關規定 |
P47 |
熟悉 |
二 |
事故調查常用技術和方法 |
P49-51 |
掌握 |
第一節 事故統計與分類的基本知識
B.答案
二、傷亡事故的分類
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分類
(1)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有重傷無死亡事故;
(3)死亡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一2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該標準中對傷亡事故定義為: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輕傷: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
重傷:相當于規定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
2.《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令「1989」第34號)分類
特別重大事故:造成特別重大人身傷亡或者巨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包括:
(1)民航客機發生的機毀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專機和外國民航客機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機毀人亡事故。
(3)鐵路、水運、礦山、水利、電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過程中發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職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