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皮包廠投資人不投入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案
【案情】
張某與王某合伙投資建設一旅行用皮包生產廠,但資金不足。因當時市場上該品種皮包的銷路很好,為抓住商機,盡快獲取經濟利益,二人經商議后,決定砍掉計劃用于購買通風設備的資金,先投產再說。結果生產過程中,因生產車間通風不好,苯的含量嚴重超標,發生嚴重苯中毒事故。
【評析】
皮包在生產過程中需要使用含劇毒化學品苯的粘合劑,苯易揮發,因此使用這種粘合劑要求生產車間必須有良好的通風設備,這是保證從業人員生命健康安全必須具備的條件。本案中,皮包廠投資人張某和王某為了獲取一時的經濟利益,置職工的生命健康于不顧,砍掉用于購買通風設備的資金,致使從業人員因生產車間通風不好,苯含量嚴重超標,發生嚴重苯中毒,作為投資人張某和王某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這起事故充分說明,要保證安全生產,必須有一定的物質條件和技術措施加以支持,這就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生產方面必須有相應的資金投入。實行市場經濟以來,我國生產經營單位的經濟成分越來越復雜,國有生產經營單位、集體生產經營單位、私營生產經營單位、外資生產經營單位、個體戶并存,就其數量而言,私營生產經營單位、外資生產經營單位和個體戶占了絕大多數,其中很多生產經營單位為了追求一時的經濟利益,安全生產投入嚴重不足甚至根本不投入,致使不具備起碼的安全生產條件,要錢不要職工的命,因此導致事故多發。從表面上看,安全生產方面的資金投入與單位追求的經濟效益之間是相互矛盾的;實則不然,因為發生一起大的事故,往往給單位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有的甚至能將一個單位多年的經濟效益毀于一旦。
《安全生產法》第18條正是針對這種情況,作出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本案中,皮包廠投資人的行為顯然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的這一規定。
案例四 建筑公司不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案
【案情】
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效益不好,公司領導決定進行改革,減負增效。經研究將公司安全部撤銷,安全管理人員8人中,4人下崗,4人轉崗,原安全部承擔的工作轉由工會中的兩人負責。由于公司領導撤銷安全部門,整個公司的安全工作僅僅由兩名負責工會工作的人兼任,致使該公司上下對安全生產工作普遍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混亂.經常發生人員傷亡事故。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的原則。安全生產是不可能自然出現的,必須有人管,有人負責。在發生的諸多事故中,生產經營單位沒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特別是實行市場經濟以后,很多生產經營單位為了提高經濟效益,在進行改革、減人增效過程中,常常首先被"改"掉、被"減"掉的都是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這樣做的影響不僅僅是生產經營單位沒有了一個機構和幾個人,而是給生產經營單位、社會形成一種誤導,即發展經濟過程中,安全生產不重要,安全生產管理是可有司無的,其后果必然是事故增多,正所謂"人減下來了,事故升上去了"。本案中建筑公司出現的情況是很常見的,建筑施工單位本來就是事故多發,危險性較大,生產安全問題比較突出的領域,更應當將安全生產放在首要位置來抓,否則難免出現安全問題甚至發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