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花爆廠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造成事故案
【案情】
某縣花爆廠發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30多人死亡,其中在校中小學生10多人,不在校的未成年人2人,還有10多人受傷,其中重傷2人。事故的經過是,2000年初,屬于鄉鎮企業的某縣花爆廠,接到一筆大規格爆竹(屬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的品種)的生產訂單。因時間緊、任務重,為完成訂單,業主采取增加加工費等方法,吸引一部分未經任何教育、培訓的人員到廠務工。事故發生當天,配藥工李某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火藥磨擦起火,引起爆炸。且由于該廠生產的是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的大規格爆竹,車間內當日存放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原料火藥量嚴重超標,直接爆炸源引發周圍堆放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料接連爆炸,導致嚴重人員傷亡。
【評析】
引發這起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原因很多,從花爆廠方面查找原因,首先,該廠違法生產國家明令禁止的大規格煙花產品。其次,是配藥工在配藥時急于趕任務,違反操作規程,磨擦起火引起火藥爆炸。再次,根本原因在于該廠不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主要表現在:
1、廠房位置、結構等不符合危險物品廠房選址及結構造型的規定,安全設施如安全窗、安全出口等無法達到案例疏散的要求,各有藥工序、庫房布局不合理,特別是危險工序與人員密集型的插引線工序混雜,集中在一個狹窄的場地內,嚴重違反國家標準規定的"小區布置、小型分散、庫房分離、操作隔開"的原則。
2、業主重效益、輕安全,為追求經濟利益,非法生產國家明令禁止的花爆產品,為趕任務,完成訂單,只重生產,不管安全,置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于不顧,組織其在危險廠房內冒險生產。
3、該廠生產管理十分混亂,沒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沒有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沒有建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的安全檢查人員,從業人員未經任何教育和培訓,即上崗從事危險性工作。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導致這起事故發生的原因雖然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是該廠不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經濟利益,胡干蠻干,見利忘義,要錢不要職工的命。
案例二 煤礦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案
【案情】某煤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4人死亡,6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千萬。事故的大致經過是:事故發生的當天,該煤礦某采區回風巷電纜被擠壞,接地掉閘,停風停電,經三次處理仍未解決問題,致使采區無法送風,瓦斯濃度超限。同時,負責處理的電工,是未經專業考核培訓的原采掘工轉崗,處理電纜接地時裝煤機防爆接線盒未蓋,操作線裸露,銅線搭接。
發現瓦斯超限,人員撤出時未把控制裝煤機開關置于斷電位置,風機停轉時未把風電閉鎖開關和風機開關打到停電位置,在上述情況下,該采區換班時有關人員未向下一班作好情況交接說明,向有關領導匯報后也未及時采取排放瓦斯和處理漏電問題,下一班人上崗后違章送電,形成短路,產生火花,引起瓦斯燃燒爆炸,揚起煤塵,后又發生煤塵傳導爆炸。
【評析】
這是一起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事故的發生不是偶然的,是該礦山主要負責人只重經濟效益,嚴重不負責任,長期忽視安全生產的必然結果。
首先,該礦安全生產管理混亂,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員數量不足,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不落實,不能發揮作用,違章指揮、違規操作問題嚴重。如,這次事故從發生瓦斯超限到爆炸經過了兩個多小時,如果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健全,崗位責任制明確,能夠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排除隱患,就可以避免事故發生,而實際情況恰恰相反,最終導致事故發生。
其次,該礦安全生產投入嚴重不足,安全欠賬多、安全設備不全,管理方面也存在嚴重問題,一些重要的科學監測手段和預防措施沒有得到解決。比如,該礦安全技措工程只完成了計劃的4%,到貨的16臺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儀和28臺電扇遙控裝置因種種原因長期沒有安裝使用,4臺瓦斯遙測儀只安裝了1臺,且沒有投入使用,采掘機電設備管理也較差,完好率只有5%,這些因素都成為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
再次,對從業人員特別是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制度不健全,該礦以工代干和新錄用的職工較多,上崗時又未經專門的培訓,特別是一部分采掘工未經專業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就轉為電工上崗,成為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該案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忽視安全生產工作,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