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簡要情況
2006年9月8日下午,張明星、張春良、賀冬來、湯建文等5人到牛形煤礦+124米水平三水平12煤西側沿煤天眼平巷進行掘進作業。進班后,5人發現天眼平巷口處的支架頂梁被壓彎折斷,估計巷道上方的煤松動來壓。他們認為上面的煤已經松了,一樣會冒落下來,現在不好維修,干脆任其自由垮落,反正上面還有條巷道,估計不會垮太多的煤下來,等垮落后再修復巷道。于是,1個人從工作面下到+124m天眼口接煤搞運輸。張明星、張春良、賀冬來、湯建文等4人繼續在平巷掘進作業。13時左右,天眼平巷口發生冒頂,垮落大量粉煤和大塊矸石,將天眼及平巷口堵住,4名平巷內作業人員全部被困。
二、事故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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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業人員進班后沒有認真檢查并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冒頂跡象,仍然進入危險區域冒險作業。
2.在同一煤層,兩個天眼往相同方向開平巷,上下間距不足5m,且上方平巷自西往東回采,回采后頂板冒落,下方平巷卻自東往西掘進,導致下方平巷應力集中,發生冒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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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反《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第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將井下各水平、各煤層實行買斷式承包。各承包隊在承包期限內急于收回承包款,追求利潤最大化,煤礦在采掘布置、技術管理、安全管理等各方面根本無法對承包隊實行統一管理,帶來一系列安全隱患;在承包合同快到期的時候,為盡可能地多出煤,在同一煤層內上下間距不到5m布置兩條巷道,造成下方巷道應力集中。
2.現場安全管理混亂。
一是采掘工作面的現場安全工作由各承包隊自行設置的安全員管理,實際沒有煤礦安全員對各采掘工作面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導致井下現場安全管理放任自流。
二是違反《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僅由煤礦每個月組織管理人員和安全員對全礦所有工作面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沒有執行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輪流帶班下井制度。
三是各工作面沒有明確班組長,僅由大工帶班,且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開工前班組長(大工)沒有確認工作面沒有危險,也沒有安全員進行安全檢查,導致在發現有冒頂預兆后,工人仍然進入工作面冒險作業。
四是文再回承包隊超越承包區域,掘進到12煤,煤礦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其采掘作業。
3.技術管理相當薄弱。
一是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十五條的規定,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在開工前沒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沒有采掘巷道布置、支護方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導致井下作業無章可循。
二是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五十條的規定,12煤兩個天眼都是獨頭巷道掘進開采,天眼行人兼做溜煤使用;兩個天眼在掘進遇到煤包以后,仍未開掘平巷貫通兩個天眼,導致發生冒頂后,被困人員無其它安全出口。
三是對承包隊的采區設計、巷道布置沒有統一管理。承包隊任意開掘巷道,在同一煤層內布置重疊巷道;等煤礦發現時,巷道已經布置,資源被存壞且已經無法徹底消除事故隱患,也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承包隊停止作業,導致最終發生事故。
四是在天眼掘進發現煤層厚度發生變化,頂底板條件發生相應變化后,沒有補充制定安全措施。
4.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
一是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礦井沒有設立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沒有設置具有足夠專業知識的安全副礦長、技術負責人。
二是全礦僅設置3名安全員,各承包隊安全員由承包隊自行設置并發放工資,安全生產責任制無法健全。
三是各承包隊的采掘工作面由承包隊各自安排作業人員,各工作面沒有明確的班組長負責,導致采掘工作面混亂作業。
5.從業人員培訓工作不到位。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六條的規定,一是對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沒有依法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就安排上崗作業,導致安全管理人員技術素質較低,發現和處理井下安全隱患的能力不足,發現同一煤層巷道重疊布置后,無法預見其嚴重后果,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二是井下作業人員由各承包隊自行招聘入礦,煤礦放棄對作業人員的管理和培訓,導致井下現場作業人員素質低下,安全意識淡薄,自保、互保意識差,發現事故預兆后仍冒險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