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年6月29日公布
2002年11月1日施行
2014年8月31日修改
2014年12月1日施行
從2017年開始,每年12月的第一周為《安全生產法》宣傳周
相關新聞:第一個《安全生產法》宣傳周來了,有哪些活動內容和要求?
新《安全生產法》實施三年來——
中共中央國務院
1.《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明確了安全監管部門、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其他部門、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
2.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和《省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1.完成了63部部門規章的清理工作,廢止了《勞動保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6部規章,修改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31部規章。
2.制定了《安全生產“十三五”立法規劃》和《安全生產標準“十三五”發展規劃》,制定了《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廢止117項不符合改革精神的現行標準和立項計劃。
3.制定《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手冊》《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手冊》《安全生產執法程序規定》。
4.取消行政審批事項7大項、下放1大項、轉為政府內部征求意見事項1大項,在總局層面減少64.2%的審批事項,減少50%與總局行政審批事項相關的中介服務。
5.著手編制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權力和責任清單、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權力和責任清單,梳理安全監管監察領域市場準入負面清單5大類19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