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版中級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共7章的內容,67個小節。“第四章 安全生產單行法律”,新增兩部法律,其余變化基本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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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版教材中級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第四章 安全生產單行法律
精講班考點:礦山安全法
考點1 礦井安全出口和運輸通信設施
第十條 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第十一條 礦山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
考點2 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
(一)礦山開采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條 礦山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采或者毀壞。
(二)礦用特殊設備、器材、護品、儀器的安全保障
第十五條 礦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
第十六條 礦山企業必須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三)開采作業的安全保障
第十七條 礦山企業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符合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