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對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安全培訓、考核、發證情況,并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第三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審查、頒發安全培訓機構的資質證書。對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評估檢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對安全培訓機構的年度評估檢查,應當征求生產經營單位和參加培訓人員對培訓質量的意見。
第四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應當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ㄒ唬┌凑召Y質許可范圍開展培訓的情況;
(二)建立培訓管理制度和專兼職教師配備的情況;
(三)執行培訓大綱、建立培訓檔案和培訓保障的情況;
(四)培訓收費的情況;
?。ㄎ澹┓煞ㄒ幰幎ǖ钠渌麅热?。
第四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ㄒ唬┌踩嘤栔贫?、年度培訓計劃、安全培訓管理檔案的制定和實施的情況;
(二)安全培訓經費投入和使用的情況;
?。ㄈ┲饕撠熑?、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的情況;
(四)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以及轉崗前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情況;
?。ㄎ澹┢渌麖臉I人員安全培訓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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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報告或者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進行核查和處理。
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培訓工作監督管理職責情況實施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