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變更注冊登記按以下程序辦理:
1. 申請變更注冊的人員首先應向原聘用單位提出變更注冊申請,填寫變更注冊申請表,經原聘用單位同意并蓋章后,連同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一起報原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
2. 原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在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變更注冊審核工作。
3. 變更注冊審核完成后,原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在通過變更注冊審核人員的變更注冊申請表上加蓋本機構的公章,連同其他注冊材料一起交還變更注冊申請人。對變更注冊審核不合格的人員,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其未通過變更注冊審核的原因。
4. 變更注冊申請人在收到經原聘用單位和原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蓋章的申請表和其他注冊材料后,向現聘用單位提交變更注冊申請表,經現聘用單位同意并蓋章后,連同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一起報現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
5. 現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在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變更注冊審核工作,并在通過變更注冊審核人員的變更注冊申請表上加蓋本機構的公章,連同其他注冊材料一起報國家注冊管理機構;對變更注冊審核不合格的人員,應當自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未通過變更注冊審核的原因,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注冊管理機構申請復議。
考試大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