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變更注冊的人員首先應向原聘用單位和現聘用單位提出變更注冊申請,填寫變更注冊申請表,經原聘用單位和現聘用單位同意并蓋章后,連同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一起報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
2. 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在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變更注冊審核工作。
3. 變更注冊審核完成后,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在通過變更注冊審核人員的變更注冊申請表上加蓋本機構的公章,連同其他注冊材料一起報國家注冊管理機構;對變更注冊審核不合格的人員,應當自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未通過變更注冊審核的原因,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注冊管理機構申請復議。
4. 國家注冊管理機構在收到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提交的變更注冊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工作。對符合變更注冊條件的人員,給予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在申請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變更注冊欄內蓋章;對不符合變更注冊條件的人員,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其不合格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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