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 信貸審批
1. 貸款定價
(1)貸款定價的決定要素
貸款定價的形成機制比較復雜,市場、銀行和監管機構這三方面是形成均衡定價的三個主要力量。貸款定價通常由以下因素來決定:
貸款的定價=資金成本+經營成本+風險成本+資本成本
資金成本包括債務成本和股權成本,經營成本以所謂的部門成本包括在價格計算中。風險成本一般指預期損失,需要許多數據來確定一筆貸款的預期損失。資本成本主要是指用來覆蓋該筆貸款的信用風險所需要的經濟資本。在貸款定價中考慮資本成本是因為:信用風險引起的損失最終只有通過核銷撥備的方式彌補,遵循外部日益加強的監管要求,獲得商業銀行股東所期望的投資收益率。RAROC在貸款定價中應用的一般公式為:
RAROC=(某項貸款的一年收入-各項費用-預期損失)/監管或經濟資本
式中,預期損失代表商業銀行為風險業務計提的各項準備,而經濟資本則是用來抵御商業銀行的非預期損失所需的資本。
(2)貸款定價的影響因素
貸款定價不僅受單個借款者風險的影響,還受商業銀行當前資產組合結構的影響。
2. 貸款發放
(1)授權管理
授信權限管理通常遵循以下原則:
①給予每一交易對方的信用須得到一定權利層次的批準;
②集團內所有機構在進行信用決策時應遵循一致的標準;
③債項的每一個重要改變(如主要條款、抵押結構及主要合同)應得到一定權利層次的批準;
④交易對方風險限額的確定和單一信用風險暴露的管理應符合組合的統一指導及信用政策,每一決策都應建立在風險—收益分析基礎之上;
⑤根據審批人的資歷、經驗和崗位培訓,將信用授權分配給審批人并定期進行考核。
(2)授信審批
授信審批或信貸決策一般應遵循下列原則:
①審貸分離原則。
②統一考慮原則。
③展期重審原則。
3.4.3 貸后管理
1. 貸款轉讓
貸款轉讓通常指貸款有償轉讓,是貸款的原債權人將已經發放但未到期的貸款有償轉讓給其他機構的經濟行為,又被稱為貸款出售,主要目的是為了分散風險、增加收益、實現資產多元化、提高經濟資本配置效率。貸款轉讓可以實現信用風險的轉移。
貸款轉讓按轉讓的貸款筆數可分為單筆貸款轉讓和組合(打包)貸款轉讓,按轉讓貸款的資金流向可分為一次性轉讓和回購式轉讓,按原債權人對已轉讓貸款是否承擔風險可分為無追索轉讓和有追索轉讓,按原債權人對已轉讓貸款是否參與管理可分為代管式轉讓和非代管式轉讓,按新債權人確定方式可分為定向轉讓與公開轉讓(通常通過招標)。大多數貸款的轉讓是屬于一次性、無追索、一組同質性的貸款(如住房抵押貸款)在貸款二級市場上公開打包出售。
2. 貸款重組
貸款重組是當債務人因種種原因無法按原有合同履約時,商業銀行為了降低客戶違約風險引致的損失,而對原有貸款結構(期限、金額、利率、費用、擔保等)進行調整、重新安排、重新組織的過程。貸款重組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①是否屬于可重組的對象或產品
②為何進入重組流程。
③是否值得重組,重組的成本與重組后可減少的損失孰大孰小。
④對抵押品、質押物或保證人一般應重新進行評估。
貸款重組的流程:
第一,成本收益分析。
第二,準備重組方案。
第三,與債務人磋商和談判,并就貸款重組的措施、條件、要求和實施期限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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