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下的信用風險量化
背景知識:《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概述
《巴塞爾資本協議》將商業銀行信用風險資產分為四大類,分別以相應的權重(K)反映其風險大小:
l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中央政府的債權風險暴露權重為0;
l對于OECD的商業銀行及OECD以外的中央政府的債權風險暴露權重為20%;
l抵押貸款的風險暴露權重為50%;
l其他所有商業銀行、企業、個人的風險暴露權重都為100%。
符合監管要求的商業銀行必須滿足:資本/信用風險加權資產>8%。其中,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為商業銀行所有債項風險暴露額與對應權重乘積之和。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不僅構建了最低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市場約束三大支柱,明確最低資本充足率覆蓋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三大主要風險來源,而且對信用風險的計量提出了標準法、內部評級法初級法、內部評級法高級法三種方法。
【單選】下列關于《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及其信用風險量化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A.提出了信用風險計量的兩大類方法: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
B.明確最低資本充足率覆蓋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三大主要風險來源
C.外部評級法是《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提出的用于外部監管的計算資本充足率的方法
D.構建了最低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市場約束三大支柱
答案:D
信用風險評級分為外部評級和內部評級。外部評級是專業評級機構對特定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和意愿的整體評估,主要依靠專家定性分析,評級對象主要是政府或大企業;內部評級是商業銀行根據內部數據和標準(側重于定量分析),對客戶的信用風險及債項的交易風險進行評價,并據以估計違約概率及違約損失率,作為信用評級和分類管理的標準。
巴塞爾委員會針對各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水平的不同,提出了信用風險計量的兩大類方法:標準法,基于商業銀行資產的外部評級結果,以標準化方式計量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基于商業銀行自身健全和完備的內部評級體系計量信用風險,但必須經過監管當局的技術檢驗和正式批準。
1.標準法
①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分為對主權國家的債權、對一般商業銀行的債權、對公司的債權、包括在監管零售資產中的債權、以居民房產抵押的債權、表外債權等13類;
②對主權、商業銀行、公司的債權等非零售類信貸資產,根據債務人的外部評級結果分別確定權重,零售類資產根據是否有居民房產抵押分別給予75%、35%的權重,表外信貸資產采用信用風險轉換系數轉換為信用風險暴露;
③允許商業銀行通過抵押、擔保、信用衍生工具等信貸資產的風險敏感性,但缺點也很明顯:過分依賴于外部評級,對于缺乏外部評級的公司類債權統一給予100%的風險權重,缺乏敏感性;此外,也沒有考慮到不同資產間的相關性。
【單選】在計量信用風險的方法中,《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標準法的缺點不包括()。
A.過分依賴于外部評級
B.沒有考慮到不同資產間的相關性
C.對于缺乏外部評級的公司類債券統一給予100%的風險權重,缺乏敏感性
D.與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相比,提高了信貸資產的風險敏感性
答案:D
2.內部評級法
內部評級法要去商業銀行建立健全的內部評級體系,自行預測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違約風險暴露(EAD)、期限(M)等信用風險因素,并根據如下權重公式計算每筆債項的信用風險資本要求(K):
(1)公司、主權及商業銀行暴露
①非違約風險暴露
②違約風險暴露
(2)零售暴露
根據對商業銀行內部評級體系依賴程度的不同,內部評級法又分為初級法和高級法兩種:
①初級法要求商業銀行運用自身客戶評級估計每一等級客戶違約概率,其他風險要素采用監管當局的估機值;
②高級法要求商業銀行運用自身二維評級體系自行估計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違約風險暴露、期限。
初級法和高級法的區分只適用于非零售暴露,對于零售暴露,只要商業銀行決定實施內部評級法,就必須自行估計PD和LGD。
【單選】《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鼓勵有條件的商業銀行使用基于()的方法來計量違約概率、違約損失,并據此計算信用風險對應的資本要求。
A.外部評級體系
B.內部評級體系
C.宏觀評級體系
D.微觀評級體系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