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財產的分配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是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及醫療保險金、職工補償金;二是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是普通破產債權。
票據法律制度(95年5月通過,現行的《票據法》于2004年8月28日通過修正并開始施行票據定義狹義的票據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由自己或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包括匯票、本票、支票,是完全有價證券、要式證券、無因證券、流通證券、文義證券、設權證券、債權證券。
票據功能匯兌(異地支付)作用、支付與結算作用、融資作用(貼現)、替代貨幣作用(代替現金支付與結算,背書使能流通)、信用作用(轉讓)
票據行為廣義行為指以發生、變更或消滅票據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保證、承兌),狹義行為指以承擔票據債務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據并交付受款人、背書—持票人轉讓票據權利與他人、承兌—匯票付款人承諾負擔票據債務的行為、參加承兌、保證—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以承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保付)。
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善意取得和惡意取得(不享有票據權利)。
行使:應在票據債務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進行。
保全:票據債權人為防止其票據權利的喪失而采取的行為。
限制:以欺詐、偷盜或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以無償或不以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優于其前手的票據權利。
消滅:持票人對票據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票據喪失的補救措施掛失止付:持票人丟失票據后,依照《票據法》規定的程序通知票據上記載的付款人停止支付的行為。
公示催告(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在通知掛失止付3日內或在喪失時申請):人民法院根據票據權利人的申請以向社會公示的方法將喪失票據加以公示,催促不明利害關系的有關當事人在3個月內向法院申報票據權利。公示催告期終止后仍無人申請的票據判決無效。
提起訴訟:票據喪失后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其票據權利。
擔保法律制度大事記1995年《擔保法》頒布和實施,2000年9月通過《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年3月通過了《物權法》,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擔保按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財產或資信,以確保債務的清償。分為人的、物的和定金擔保。
擔保方式保證由第三人作為保證人,當債務人不履行時按約定由保證人履行債務。未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債權人轉讓主債權無需征得保證人同意,債務人轉讓債務應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一般保證:與主債務無連帶關系的保證債務,具有先訴抗辯權。
連帶保證:保證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先向保證人要求履行保證義務而無論主債務人的財產是否能夠清償。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方式時視同連帶保證。
抵押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抵押權的實現:主要方式有以抵押物折價受償、拍賣抵押物以拍賣所得價款受償、變賣抵押物以變賣所得價款受償
質押動產質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出質人)將其動產(質物)移交債權人(質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與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權利質押(應訂立書面合同)票據質押:包括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或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質押: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出質后不得轉讓。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質押: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出質后不得轉讓
應收賬款質押: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出質后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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