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2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 《反洗錢法》的主要內容
(1)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明確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的反洗錢職責分工;
(2)明確應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金融機構的范圍及其具體的反洗錢義務;
(3)規定反洗錢調查措施的行使條件、主體、批準程序和期限;
(4)規定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的基本原則;
(5)明確違反《反洗錢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 中國人民銀行應履行的反洗錢職責
(1)組織協調全國的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測;
(2)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
(3)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
(4)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
(5)接受單位和個人對洗錢活動的舉報;
(6)向偵查機關報告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
(7)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機關定期通報反洗錢工作情況;
(8)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反洗錢合作;
(9)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
3. 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關的反洗錢職責
(1)參與制定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
(2)對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提出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3)發現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4)審查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方案,對于不符合《反洗錢法》規定的設立申請,不予批準;
(5)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
4. 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的主要內容
(1)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制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2)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3)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4)建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5)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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