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資本管理
4.2.1 銀行資本的概念與作用
1.銀行資本的概念
從不同的角度看,銀行資本的定義不盡相同。銀行通常在三個意義上使用“資本”這個概念,即財務會計、銀行監管和內部風險管理,所對應的概念分別是會計資本、監管資本和經濟資本。
(1)會計資本,也稱為賬面資本,指銀行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即所有者權益。我國商業銀行的會計資本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一般準備、未分配利潤(累計虧損)、外幣報表折算差額和少數股東權益。
(2)監管資本,指銀行監管當局為了滿足監管要求、促進銀行審慎經營、維持金融體系穩定而規定的銀行必須持有的資本。
(3)經濟資本,指銀行內部管理人員根據銀行所承擔的風險計算的、銀行需要保有的最低資本量。它用于衡量和防御銀行實際承擔的損失超出預計損失的那部分損失,是防止銀行倒閉的最后防線。由于它直接與銀行所承擔的風險掛鉤,因此也稱為風險資本。經濟資本的概念是隨著風險管理技術的演進和銀行風險環境的惡化逐步形成的,在銀行實踐中變得越來越重要,成為現代銀行經營管理的重要手段。
2.銀行資本的作用
與其他一般企業相比,銀行的突出特點是高負債經營,自有資本較少,因此,銀行資本發揮的作用比一般企業資本發揮的作用更為重要。
銀行資本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滿足銀行正常經營對長期資金的需要。任何企業要開展業務經營活動,必須有營業場所、各種設備、辦公用品,銀行也一樣,但是企業購置這些固定資產,可以使用通過銀行貸款、發行債券等方式借來的資金,而銀行卻只能使用自己的資本,這是由銀行經營的特殊性所決定的。因此,銀行所要求的資本金比企業所要求的資本金多得多。同時,銀行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具有高流動性的存款,銀行必須隨時滿足存款的提取,而銀行為了實現存款資金保本增值的要求,又主要以流動性極低的貸款形式將這些資金運用出去,因此,銀行面臨著巨大的資金流動性風險。巨額資本金能夠為銀行長期穩定占用,而且基本上沒有流動性風險,因此,能夠有效地防范流動性風險,保證銀行資金正常周轉的需要。
(2)吸收損失。在現代市場經濟中,資本是承擔風險和吸收損失的第一資金來源。銀行一旦遭受損失,首先消耗的是銀行的資本金。因此,資本金又被稱為保護債權人、使債權人面對風險免遭損失的緩沖器。
(3)限制銀行業務過度擴張和承擔風險。在風險越大、收益可能越高的銀行業務領域,業務的過度擴張和風險的過度承擔具有內在的經濟動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銀行資本承擔著限制這種擴張和風險的重要經濟功能,《巴塞爾資本協議》從一開始就是基于銀行資本的這一功能開展國際合作,并提出國際統一標準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更是試圖通過提高監管資本計量對銀行風險的敏感性,進一步強化銀行資本的這一約束功能。
(4)維持市場信心。市場信心是影響高負債經營的銀行業穩定性的直接因素。對銀行信心的喪失將直接導致市場的崩潰和銀行危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銀行資本金作為保護存款者的緩沖器,在維持市場信心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這也是巴塞爾委員會實施銀行資本金國際統一標準的重要原由。
(5)為銀行管理尤其是風險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驅動力。資本是風險的第一承擔者,因而也是風險管理最根本的動力來源。現代銀行的風險管理體系中,風險管理作為自上而下的過程,都是由代表資本的董事會推動并承擔最終責任的。
4.2.2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1.巴塞爾委員會與《巴塞爾資本協議》
巴塞爾銀行委員會成立于1974年底,198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通過了《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定》。
2.《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于統一銀行業的資本及其計量標準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在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基礎上,新增了對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在最低資本要求的基礎上,提出了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的新規定,形成了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
(1)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仍然將資本充足率作為保證銀行穩健經營、安全運行的核心指標,仍將銀行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類,但進行了兩項重大創新:一是在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計量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法。銀行既可以采用外部評級公司的評級結果確定風險權重,也可以用各種內部風險計量模型計算資本要求。
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為資本充足率=(資本一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12.5倍的操作風險資本)
(2)第二支柱:外部監管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各國監管當局通過銀行內部的評估進行監督梭查,確保銀行有科學可靠的內部評估方法和程序,使銀行能夠準確地評估、判斷所面臨的風險敞口,進而及時準確地評估資本充足情況。
為保證最低資本要求的實現,《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監管當局可以采用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等方法審核銀行的資本充足情況。在資本水平較低時,監管當局要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3)第三支柱:市場約束
市場約束旨在通過市場力量來約束銀行,其運作機制主要是依靠利益相關者(包括銀行股東、存款人、債權人等)的利益驅動,出于對自身利益的關注,會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方面關心其利益所在銀行的經營狀況,特別是風險狀況,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免受損失,在必要時采取措施來約束銀行。
3.我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安排
2007年2月28日,中國銀監會發布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標志著我國正式啟動了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工程。
按照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水平和外部環境,短期內我國銀行業尚不具備全面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條件。因此,中國銀監會確立了分類實施、分層推進、分步達標的基本原則。
(1)分類實施的原則。國內商業銀行在資產規模、業務復雜性、風險管理水平、國際化程度等方面差異很大,因此,對不同銀行應區別對待,不要求所有銀行都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國銀監會規定,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含香港、澳門等)設有業務活躍的經營性機構、國際業務占相當比重的大型商業銀行,應自2010年底起開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如果屆時不能達到中國銀監會規定的最低要求,經批準可暫緩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但不得遲于2013年底。這些銀行因此也稱為新資本協議銀行。而其他商業銀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愿申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2)分層推進的原則。我國大型商業銀行在內部評級體系、風險計量模型、風險管理的組織框架流程開發建設等方面進展不一。因此,中國銀監會允許各家商業銀行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時間先后有別,以便商業銀行在滿足各項要求后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3)分步達標的原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商業銀行使用敏感性高的資本計量方法規定了許多條件,涉及資產分類、風險計量、風險管理組織框架和政策流程等許多方面,全面達標是一個漸進和長期的過程。
商業銀行必須結合本行實際,全面規劃,分階段、有重點、有序推進、逐步達標。在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三類風險中,國內大型銀行應先開發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的計量模型;就信用風險而言,現階段應以信貸業務(包括公司風險暴露、零售風險暴露)為重點推進內部評級體系建設。
4.2.3 我國監管資本的構成
2004年3月,銀監會頒布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并于2006年12月作了修改,該辦法在資本監管方面進行重大改進,基本符合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框架,同時吸收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有關監管和信息披露的規定。
監管資本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部分,同時,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還需要從監管資本中扣除一些項目,稱為扣除項。
1.核心資本
核心資本是商業銀行資本中最穩定、質量最高的部分,銀行可以永久性占用,可以長期用來吸收銀行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所產生的損失,是銀行資本的核心,從而獲得了“核心”資本的名稱。我國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包括如下五部分:
(1)實收資本,指投資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商業銀行的資本。
(2)資本公積,包括資本溢價和其他資本公積。
(3)盈余公積,包括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
(4)未分配利潤,指商業銀行以前年度實現的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
(5)少數股權,指在合并報表時包括在核心資本中的非全資子公司中的少數股權,即子公司凈經營成果和凈資產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歸屬于母銀行的部分。
2.附屬資本
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一般準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六部分。由于附屬資本在質量上要弱于核心資本,而且其中還包括有一定償還期限的債務,因此,它在監管資本中所占比例受到了明確的限制。依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商業銀行的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計入附屬資本的長期次級債務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50%。
(1)重估儲備,指商業銀行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對固定資產進行重估時,固定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正差額部分。若中國銀監會認為重估作價是審慎的,這類重估儲備可以列入附屬資本,但計入附屬資本的部分不超過重估儲備的70%。
(2)一般準備,指根據全部貸款余額一定比例計提的,用于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準備。
(3)優先般,指商業銀行發行的、給予投資者在收益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等方面優先權利的股票。
(4)可轉換債券,指商業銀行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條件可以轉換成商業銀行普通股的債券。計入附屬資本的可轉換債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債券持有人對銀行的索償權位于存款人及其他普通債權人之后,并不以銀行的資產為抵押或質押;債券不可由持有者主動回售;未經中國銀監會事先同意,發行人不準贖回。
(5)混合資本債券,指商業銀行發行的帶有一定股本性質,又帶有一定債務性質的資本工具。
混合資本債券對銀行收益和凈資產的請求權次于長期次級債務和其他債務,優于股權投資。
商業銀行發行的混合資本債券,要計入附屬資本,需要滿足如下三個條件:
(1)商業銀行若未行使混合資本債券的贖回權,在債券距到期日前最后5年,其可計入附屬資本的數量每年累計折扣20%;
(2)商業銀行混合資本債券不得由銀行或第三方提供擔保;
(3)商業銀行提前贖回混合資本債券、延期支付利息,或債券到期時延期支付債券本金和應付利息時,需事先得到中國銀監會批準。
(6)長期次級債務,指原始期限最少在5年以上的次級債務。次級債務是對銀行收益和凈資產的請求權次于其他債務(如銀行存款)的債務。經中國銀監會認可,商業銀行發行的普通的、無擔保的、不以銀行資產為抵押或質押的長期次級債務工具可列入附屬資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后5年,其可計入附屬資本的數量每年累計折扣20%。如一筆10年期的次級債券,第六年計入附屬資本的數量為100%,第七年為80%,第八年為60%,第九年為40%,第十年為20%。
3.扣除項
我國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從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1)商譽;
(2)商業銀行對未并表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
(3)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的資本投資。
在計算核心資本充足率時,應從核心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1)商譽;
(2)商業銀行對未并表金融機構資本投資的50%;
(3)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資本投資的50%。
之所以要對這些項目進行扣除,主要是在銀行出現損失時,銀行不可能拿這些項目所對應的資金來彌補銀行所出現的損失。
4.2.4 銀監會的資本干預措施
1995年發布并實施的《商業銀行法》中引進了《巴塞爾資本協議》對資本的最低要求,規定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我國根據資本充足率的狀況,將商業銀行分為三類:
(1)資本充足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于4%;
(2)資本不足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足8%,或核心資本充足率不足4%;
(3)資本嚴重不足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資本充足率不足2%。
對上述三類銀行,銀監會可采取不同的干預措施。
1.對資本充足銀行的干預措施
對資本充足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支持其穩健發展業務。為防止其資本充足率降到最低標準以下,銀監會可以采取下列干預措施:
(1)要求商業銀行完善風險管理規章制度;
(2)要求商業銀行提高風險控制能力;
(3)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對資本充足率的分析及預測;
(4)要求商業銀行制定切實可行的資本維持計劃,并限制商業銀行介入部分高風險業務。
2.對資本不足銀行的干預措施
對資本不足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可以采取下列糾正措施:
(1)下發監管意見書。監管意見書的內容包括: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現狀的描述、將采取的糾正措施、各項措施的詳細實施計劃;
(2)要求商業銀行在接到銀監會監管意見書的兩個月內,制定切實可行的資本補充計劃;
(3)要求商業銀行限制資產增長速度;
(4)要求商業銀行降低風險資產的規模;
(5)要求商業銀行限制固定資產購置;
(6)嚴格審批或限制商業銀行增設新機構、開辦新業務。
對于采取上述糾正措施后商業銀行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為已嚴重危及該商業銀行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根據商業銀行風險程度及資本補充計劃的實施情況,銀監會有權依法采取限制商業銀行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責令商業銀行停辦除低風險業務以外的其他一切業務、停止批準商業銀行增設機構和開辦新業務等措施。
3.對資本嚴重不足銀行的干預措施
對資本嚴重不足的商業銀行,銀監會除采取針對資本不足銀行的前述糾正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以下糾正措施:
(1)要求商業銀行調整高級管理人員;
(2)依法對商業銀行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直至予以撤銷。
在處置此類商業銀行時,銀監會還將綜合考慮外部因素,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4.2.5 提高資本充足率的方法
商業銀行要提高資本充足率,主要有兩個途徑,一是增加資本;二是降低風險加權總資產。前者稱為“分子對策”,后者稱為“分母對策”。當然,銀行也可以“雙管齊下”,同時采取兩個對策。
1.分子對策
商業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的分子對策,包括增加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
核心資本的來源包括發行普通股、提高留存利潤等方式。留存利潤是銀行增加核心資本的重要方式,相對于發行股票來說,其成本相對要低得多。但一方面,這依賴于銀行具有較高的利潤率;另一方面,提高留存利潤增加核心資本,是一個長期不斷逐漸積累的過程,不可能在短期內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
如果一家銀行核心資本離監管當局的要求相差很遠,就必須采用發行普通股或非累積優先股的形式來籌集資本。雖然這種方式對銀行來說成本很高,但由于一方面監管當局的要求對銀行來說是強制性的,為了達到這一要求,銀行就必須暫時不考慮成本;另一方面,這種方式還會使銀行降低負債率、提高信譽、增強借款能力,從而降低借款成本,并且通過發行股票期間的宣傳,能夠有效地提高銀行的知名度,樹立銀行良好的形象,有利于銀行的進一步發展。同時,由于附屬資本在總資本構成中所占比例不能超過50%,如果銀行擁有多余的附屬資本,那么,增加一個單位的核心資本,就等于增加兩個單位的總資本。因此,通過發行股票提高資本充足率的效果將會更加明顯。從一定程度來說,銀行上市是監管當局嚴格實施資本監管的結果之一。
商業銀行增加附屬資本的方法,主要是發行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券。
2.分母對策
商業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的分母對策,主要是降低風險加權總資產以及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
在降低風險加權總資產方面,雖然縮小資產總規模能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但由于這種做法會影響到商業銀行的盈利能力,同時,銀行股東或社會公眾也往往將銀行資產的增長速度作為判斷銀行發展狀況的重要指標之一,資產總規模的縮減可能使股東或社會公眾懷疑銀行出現了嚴重的問題,甚至已經陷入財務困境。因此,除非因資金來源的急劇下降而被迫采用這種方法以外,銀行一般不會主動采用這種方法。因此,降低風險加權總資產的方法,主要是減少風險權重較高的資產,增加風險權重較低的資產,其具體方法包括貸款出售或貸款證券化,即將已經發放的貸款賣出去;收回貸款,用以購買高質量的債券(如國債);盡量少發放高風險的貸款等。
在降低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方面,可以盡可能建立更好的風險管理系統,在達到監管當局要求的情況下,采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所規定的內部模型或高級計量法來分別計量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以求對其進行更為準確地計量,從而降低資本要求;也可以在業務選擇方面,盡可能減少銀行需要承擔高風險的業務,比如,減少交易賬戶業務就能夠降低市場風險資本要求。
3.綜合措施
商業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往往可以“雙管齊下”,同時采取分子對策和分母對策,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綜合性方法是銀行并購。在兩家或多家銀行并購以后,新銀行將擁有比以前單家
銀行大得多的資本,而且與此同時,可以合并以前多家銀行重復的部分和機構,降低成本,增加利潤,從而增加資本;可以對所有資產進行重組,化解業已存在的不良資產,降低風險加權總資產;可以利用合并后的新形象發行新股票,增加銀行的核心資本。實際上,監管當局的資本要求是全球銀行業并購浪潮一浪高過一浪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