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處罰措施
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方式包括:追究刑事責任,給予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等。
5.3.1 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對觸犯《刑法》構成的自然人或單位適用的刑事制裁措施,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以及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刑罰。
5.3.2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機關對犯有輕微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一種法律制裁,是追究法律責任的形式之一。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5.3.3 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給予的行政制裁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5.3.4 相關的處罰措施
1.對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罰措施
2.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罰措施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