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銀行主要業務法律規定
本章概要
本章介紹銀行主要業務法律規定,包括存款業務、授信業務和業務禁止、業務限制等方面的規定。存款業務法律規定主要介紹個人儲蓄原則、存款合同和銀行存款查詢、凍結及扣劃的規定。授信業務法律規定主要介紹授信原則,授信審核、擔保及利率,授信合同和關系人授信原則等內容。
6.1 存款業務法律規定
6.1.1 存款及其辦理原則
存款在法律上的含義可以從兩個方面理解。一方面,從存款人看,存款是單位和個人在存款機構開立賬戶存入貨幣資金的行為;另一方面,從存款機構看,存款是金融機構接受存款人的貨幣資金,承擔對存款人定期或不定期支付本息義務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6.1.2 存款業務的基本法律要求
1.經營存款業務特許制
2.以合法正當方式吸收存款
3.依法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
6.1.3 對單位存款查詢、凍結、扣劃的條件和程序
1993年12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對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查詢、凍結、扣劃單位存款的條件和程序作了詳細的規定。
1.查詢單位存款
人民法院因審理或執行案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因查處經濟違法犯罪案件,需要向銀行查詢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與案件有關的銀行存款或查閱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等資料時,銀行應積極配合。查詢人必須出示本人工作證或執行公務證和出具縣級(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由銀行行長或其他負責人簽字后并指定銀行有關業務部門憑此提供情況和資料,并派專人接待。查詢人不得借走原件,需要的資料可以抄錄、復制或照相,并經銀行蓋章。對銀行提供的情況和資料,應當依法保守秘密。
2.凍結單位存款
人民法院因審理或執行案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因查處經濟犯罪案件需要凍結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與案件直接有關的一定數額的銀行存款,必須出具縣級(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及本人工作證或執行公務證,經銀行行長(主任)簽字后,銀行應當立即憑此并按照應凍結資金的性質,凍結當日單位銀行賬戶上的同額存款。如遇被凍結單位銀行賬戶的存款不足凍結數額時,銀行應在六個月的凍結期內,凍結該單位銀行賬戶可以凍結的存款,直至達到需要凍結的數額。銀行在受理凍結單位存款時,應審查“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填寫的被凍結單位開戶銀行的名稱、戶名和賬號、大小寫金額,發現不符的,應說明原因,退回“通知書”。
被凍結的款項在凍結期限內如需解凍,應以作出凍結決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簽發的“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為憑,銀行不得自行解凍。凍結單位存款的期限不超過六個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撤銷凍結。如果凍結單位存款發生失誤,應及時予以糾正,并向被凍結存款的單位作出解釋。
3.扣劃單位存款
人民法院審理或執行案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查處的經濟犯罪案件作出不予起訴、撤銷案件和結案處理的決定,在執行時,需要銀行協助扣劃單位存款,必須出具縣級(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附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制裁決定的副本或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撤銷案件的決定書副本,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書、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的副本)及本人工作證或執行公務證,銀行應當憑此立即扣劃單位的有關存款。
銀行受理扣劃單位存款時,應審查“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填寫的被執行單位的開戶銀行名稱、戶名和賬號、大小寫金額,如發現不符,或缺少應附的法律文書副本,以及法律文書副本有關內容與“通知書”的內容不符,應說明原因,退回“通知書”和所附的法律文書副本。
6.1.4 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標準確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其目的一方面是為了防止商業銀行進行過度風險性經營,對利率實行管制有利于減少這種風險,從而保護存款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有效地防止商業銀行擅自降低或者變相降低存款利率,損害存款人的利益。
1.對存款利率法律管制的主要內容
(1)中國人民銀行是管理利率的唯一有權機關,其他任何單位無權制定利率;
(2)各類金融機構和各級人民銀行都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利率政策和有關規定;
(3)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或以變相形式提高、降低存款利率的金融機構,轄區內人民銀行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4)依法設立的儲蓄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接受人民銀行對利率的管理與監督,有義務如實按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文件、賬簿、統計資料和有關情況,不得隱匿、拒絕或提供虛假情況。
2.利率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第三十條規定,金融機構的下列行為璃于利率違規行為:
(1)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貸款利率的;
(2)變相提高或降低存、貸款利率的;
(3)擅自或變相以高利率發行債券的;
(4)其他違反《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和國家利率政策的。
實踐中最常見的利率違法行為是銀行高于法定利息吸收存款的行為。對有上述利率違法行為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將視其情節和后果輕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罰。
3.對利率違法行為的處罰
6.1.5 存單糾紛案件的認定與處理
1.存單的概念
存單在法律意義上是表明存款人與金融機構間存在存款合同關系的重要證據,其性質屬于合同憑證,用來證明存款人與存款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由存款人將一定數額的款項交付給存款機構,存款機構在存款期滿時或某個具體時間向存款人支付本金及利息。
存款機構出具了存單,不論自己的經辦人將該筆款項入賬或不入賬或部分入賬,存款機構無權單方更改,如果單方更改,則其更改違反存款合同規定。目前,我國相關的法律對存單的法律性質沒有明確的規定。
2.存單關系效力認定的兩個要件
(1)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存單等憑證的真實性,包括存單的式樣、版面以及簽章的真實性。
(2)實質要件
實質要件是指存款關系的真實性,也就是存單持有人向金融機構交付存單所記載款項的真實性。
3.一般存單糾紛案件的認定與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對一般存單糾紛案件的認定和處理標準如下:
(1)認定
當事人以存單或進賬單、對賬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為主要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存單糾紛案件和金融機構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確認存單或進賬單、對賬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無效的存單糾紛案件,為一般存單糾紛案件。
(2)處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般存單糾紛案件時,除應審查存單、進賬單、對賬單、存款合間等憑證的真實性外,還應審查存單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存款關系的真實性,并以存單、進賬單、對賬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的真實性以及存款關系的真實性為依據,作出正確處理。
①持有人以上述真實憑證為依據提起訴訟的,金融機構應當對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是否存在存款關系負舉證責任。如金融機構有充分證據證明存款人未向金融機構交付上述憑證所記載的款項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不存在存款關系,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②持有人以上述真實憑證為依據提起訴訟的,如金融機構不能提供證明存款關系不真實的證據,或僅以金融機構底單的記載內容與上述憑證記載內容不符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持有入與金融機構間的存款關系成立,金融機構應當承擔兌付款項的義務。
③持有人以在樣式、印鑒、記載事項上有別于真實憑證,但無充分證據證明是偽造或變造的瑕疵憑證提起訴訟的,持有人應對瑕疵憑證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陳述。如持有人對瑕疵憑證的取得提供了合理的陳述,而金融機構否認存款關系存在的,金融機構應當對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是否存在存款關系負舉證責任。如金融機構有充分證據證明存款人未向金融機構交付上述憑證新記載的款項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不存在存款關系,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如金融機構不能提供證明存款關系不真實的證據,或僅以金融機構底單的記載內容與上述憑證記載內容不符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持有人與金融機構聞存款關系成立,金融機構應當承擔兌付款項的義務。
④在存單糾紛案件的審理中,如有充分證據證明存單、進賬單、對賬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系偽造、變造,人民法院應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確認上述憑證無效,并可駁回持上述憑證起訴的原告的訴訟請求或根據實際存款數額進行判決。如有中止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
6.1.6 存款合同
1.存款合同的概念
存款關系是以存款合同確定的。通過存款合同存款,存款機構與存款人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存款機構是債務人,存折、存單或存款憑證是它出具的借據;存款人是債權人,存折、存單或存款憑證是債權證書。
2.存款合同的訂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存款合同的訂立也須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存款人向存款機構提供的轉賬憑證或填寫的存款憑條應是要約,存款機構收妥存款資金入賬,并向存款人出具存單或進賬單等是承諾。存單或進賬單是存款債權的法律憑證,也是存款合同的表現形式。存款合同是一種實踐合同,故必須是存款人將款項交付存款機構經確認并出具存款憑證后,存款合同方才成立。
3.存款合同的內容
《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由于存款業務是存款機構經特許而經營的業務,存取業務量巨大,故存款合同一般采用存款機構制定的格式合同。其內容包括:存款人名稱、地址、幣種、金額、利率、存期、計息方式、密碼,等等。
4.存款合同的形式
存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一般情況下,活期儲蓄存款的存折、定期存款的存單、單位存款的存款憑證等,均是存款合同的書面形式。但是,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經濟合同的書面形式不再局限于紙質載體,許多情況下它表現為磁介質或其他載體中的電子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