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銀行基本法律法規
第三節 商業銀行法
考點:商業銀行法律地位與經營原則【點擊試聽>>聽老師講解】
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1)吸收公眾存款;
(2)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3)辦理國內外結算;
(4)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5)發行金融債券;
(6)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7)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8)從事同業拆借:
(9)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10)從事銀行卡業務:
(11)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12)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13)提供保管箱服務;
(14)經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銀監會批準。商業銀行章程載明的業務范圍依法須報經銀監會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還須中國人民銀行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