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資格法律法規第十五章銀行基本法律法規:第二節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考點1《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成立
為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務院于2003年3月19日設立了銀監會。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確定,銀監會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其法定監管目標為:
(1)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
(2)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能力。
考點2《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適用范圍
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憑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此外,銀監會依法對經其批準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境內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的監管行為適用本法。
考點3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
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以及國務院關于金融監管的分工,銀監會的具體職責主要可分為以下七類:
(一)制定并發布監管制度的職責
銀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其中審慎經營規則是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的核心經營目標,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二)準入職責
1.機構準入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銀監會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
2.業務范圍準入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銀監會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需要審查批準或者備案的業務品種,銀監會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公布。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相關業務的,應當按照規定報經銀監會審查批準或者備案。
3.人員準入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銀監會應當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對任職資格管理,銀監會應當制定具體辦法。
4.股東變更審查
申請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達到規定比例以上的股東的,銀監會應當依法審查其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
(三)非現場監管職責
銀監會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并表監督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財會信息。銀監會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四)現場檢查職責
銀監會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依法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五)報告職責
銀監會應當建立發現、報告崗位責任制度。發現可能引發系統性銀行業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的,銀監會應當立即向銀監會負責人報告;銀監會負責人認為需要向國務院報告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并告知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
(六)指導、監督自律職責
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銀監會應當進行指導和監督。銀行業自律組織的章程應當報銀監會備案。
(七)國際交流合作職責
銀監會有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