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資格法律法規第十五章銀行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節中國人民銀行法
考點一、《中國人民銀行法》的產生及修訂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正式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并于通過之日公布實施。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對《中國人民銀行法》進行修改,此次修改共計25處,修改后的條文增加至五十三條。此次《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的重點是將原屬于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職能劃分出來,移交給新成立的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則主要專注于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維護幣值的穩定以及對金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促進金融市場的繁榮發展。從此,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正如《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一條所規定的,為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融穩定。
考點2、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定職責與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有:
(1)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2)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3)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4)監督管理銀行問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5)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6)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7)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8)經理國庫;
(9)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10)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11)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12)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1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其中,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
考點3、人民幣
(一)人民幣的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人民幣的單位為元,人民幣輔幣單位為角、分。
(二)人民幣的法定管理部門
人民幣的法定管理部門是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民幣的統一印制、發行、兌換、收回、銷毀等工作
(三)關于人民幣的禁止性規定
首先,任何人不得以拒收、印售代幣券等方式否認人民幣在中國境內的法幣地位,否則會依法受到行政處罰。
其次,偽造、變造人民幣,或是出售、購買、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是故意毀損人民幣、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等,均為違法行為。
考點4、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一)中國人民銀行的直接檢查監督權
(1)執行有關存款準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2)與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
(3)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
(4)執行有關銀行問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5)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6)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7)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
(8)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9)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
(二)中國人民銀行的建議檢查監督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可以建議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銀監會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這反映了我國中央銀行和銀監部門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檢查方面的職責分工與協調,是一種旨在提有效率的制度性安排。
(三)中國人民銀行在特定情況下的檢查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