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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個人理財》第七章內容詳解及例題分析

來源:大家論壇 2012-05-29 08:05:00
導讀:導讀:為幫助考生做好備考沖刺準備,小編特整理出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個人理財第七章考點內容詳解及典型例題分析。

內容詳解:
一、個人理財業務活動涉及的相關法律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民法通則》是我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它確定了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內容包括公民和法人的法律地位、民事法律行為、民事代理制度、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等內容
1.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原則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平等的民事法律主體之間進行的民事法律活動,應當遵循民事法律的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活動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則。
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必須遵守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
2.民事法律關系主體 :指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人”。這里的“人”(公民(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組織)。
在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中,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就是商業銀行(法人組織)和個人客戶(公民(自然人))。
(1)公民(自然人):是指具有某一國家的國籍,根據該國的法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
從范圍上講,公民的范圍小于自然人的范圍。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包括本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民法通則》對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作了以下規定:
①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具有平等性、不可轉讓性等特征,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指自然人能夠以自己的行為獨立參加民事法律關系、行使民事權利和設定民事義務的資格。
《民法通則》對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根據自然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作了如下分類:
第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第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第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個人理財業務的客戶應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
(2)法人
①法人的概念: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②法人成立的要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③法人的分類。《民法通則》以法人活動的性質為標準,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第一,企業法人(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機關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力,并因行使職權的需要而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國家機關。
第三,事業單位法人(非營利性的社會各項公益事業)。包括從事文化、教育、體育、衛生、新聞等公益事業的單位。
第四,社會團體法人。
(3)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如,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型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各商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符合有關規定的其他組織等。
3.民事代理制度。個人理財業務中客戶和商業銀行就是委托和代理關系
(1)代理的基本含義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2)代理的特征
第一,代理人須在代理權限內實施代理行為;
第二,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第三,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
第四,代理行為須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五,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3)代理的分類
根據代理權產生的根據不同,可以將代理分為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和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4)委托代理
● 委托代理的基礎法律關系一般是委托合同關系(書面或口頭)
● 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 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 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的除外。
(5)代理的法律責任(了解)
第一,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四,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五,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6)代理的終止(了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第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第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第三,代理人死亡;
第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合同法》中與個人理財相關的內容主要有: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當事人(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合同的訂立
●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
● 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3.格式條款合同: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4.無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5.合同中免責條款的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6.可撤銷的合同
簽訂的合同有下列情形時,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7.合同的履行
(1)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2)合同履行的抗辯權(拒絕履行的權利)。
第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第二,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第三,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信譽;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8.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對另一方當事人所應承擔的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主要有:(1)違約金責任;(2)賠償損失;(3)強制履行;(4)定金責任;(5)采取補救措施。
【例題·單選題】甲和乙訂立合同,規定甲應于2009年2月5日交貨,乙應于2月20日付款,1月底,甲有確鑿證據表明乙無力付款,于是未按期履行合同。依據合同法的原理,表述正確的是( )。
A.甲有權不按合同約定交貨,除非乙提供相應的擔保
B.甲無權不按合同約定交貨,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應的擔保
C.甲無權不按合同約定交貨,但可以僅先付部分貨物
D.甲應按合同約定交貨,但乙不支付貨款可追究其違約責任
『正確答案』A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調整商業銀行的組織及其業務活動的法律。(l995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2003年12月27日修訂)。
● 《商業銀行法》共分九章,分別為總則、商業銀行的設立和組織機構、對存款人的保護、貸款和其他業務的基本規則、財務會計、監督管理、接管和終止、法律責任和附則。
● 《商業銀行法》第二條規定,商業銀行是依照《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 商業銀行作為經營貨幣這種特殊商品的企業法人,其經營活動對社會經濟活動產生很大影響,因此法律對商業銀行的市場準入作了嚴格限制。《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 《商業銀行法》第十六條和二十一條分別規定:“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及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銀監會)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1.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
有兩種:
第一種是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銀行的債務承擔責任,該銀行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
第二種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銀行承擔責任,銀行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
設立分支機構:
● 撥付給分支機構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商業銀行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
● 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總行對其分支機構實行全行統一核算,統一調度資金,分級管理的財務制度。
● 各分支機構在總行的授權范圍內開展業務,對外先以自己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不足部分由總行承擔。
2.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在經營活動中要堅持以下原則:
(1)“三性”原則,即安全性原則、流動性原則和效益性原則。
第一,安全性原則。是指商業銀行所做的任何資產業務須以資金安全為第一要旨。《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的資金只能投資國債資產,而不能投資公司債券。
第二,流動性原則。是指商業銀行的資產應保持一定的流動性,以適應銀行的支付能力。流動性資產是指在1個月內能夠變現(收回來)的放款和國債資產,流動性負債是指在1個月內要償還的負債。
第三,效益性原則。是指商業銀行在開展放款業務和投資業務時須仔細核算銀行利潤。
(2)業務往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原則。
(4)公平競爭原則。
(5)依法經營,不得損害社會公益的原則。
(6)嚴格貸款的資信擔保、依法按期收回貸款本息原則。
3.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
我國《商業銀行法》確定了分業經營的原則,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證券和信托業務,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的業務,按資金來源和用途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負債業務:即商業銀行通過一定的形式組織資金來源的業務。主要包括吸收公眾存款、發放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等,其中吸收公眾存款是最主要的負債業務。
● 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 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
● 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2)資產業務:即商業銀行運用其積聚的貨幣資金從事各種信用活動的業務。主要包括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買賣外匯等,其中最主要的業務是發放貸款。
(3)中間業務:即商業銀行不運用自己的資金,而代理客戶承辦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項并從中收取手續費的業務。主要包括辦理國內外結算、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代理買賣外匯、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等。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就是一項銀行中間業務。
4.違反《商業銀行法》的法律責任
(1)侵犯存款人利益的法律責任
商業銀行有下列行為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延遲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無故拖延或者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違反《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其他損害的。
(2)商業銀行違反有關監管規定的法律責任(了解)
【例題·單選題】有權設立商業銀行的是( )。
A.中國人民銀行
B.國務院銀行業監管管理機構
C.國務院
D.銀行業協會
『正確答案』B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修訂,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版)。
●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銀監會)依法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 調整對象: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所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共分六章,分別為:總則、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職責、監督管理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
1.監管目標
①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
②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能力。
2.監管措施
(1)要求銀行金融機構報送報表、資料。
(2)現場檢查。經批準不得少于兩人。
(3)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談話制度。
(4)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披露信息。如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
(5)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6)對有信用危機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重組。
(7)對有嚴重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8)查詢、申請凍結有關機構及人員的賬戶。
【例題·多選題】銀行業監督管理目標是( )
A.為國家建設提供資金支持
B.促進銀行業合法、穩健經營
C.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
D.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
E.提高銀行業競爭能力
『正確答案』BCDE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概述
《證券法》調整證券發行、交易、監管等活動中的經濟關系,其范圍涵蓋了在中國境內的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旨在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證券法》共分十二章,分別是總則、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購、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法律責任和附則。
2.基本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證券發行和交易制度的核心,只有以公開為基礎,才能實現公平和公正。
(2)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3)合法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的行為。
(4)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
(5)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6)國家集中統一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依法實行自律性管理。
3.證券機構
(1)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實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其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目前,我國大陸地區有l990年12月設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l991年7月設立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兩家證券交易所。
(2)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公司的設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中國證監會)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公司包括兩類,實行分類管理:一類是綜合類證券公司,依法可以經營證券承銷、自營和經紀等業務;另一類是經紀類證券公司,依法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
(3)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
其履行下列職能:
第一,證券賬戶、結算賬戶的設立;
第二,證券的存管和過戶;
第三,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
第四,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第五,受發行人的委托派發證券權益;
第六,辦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查詢;
第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4)證券服務機構
包括: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職責是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并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檢查、完整性進行檢查和驗證。
(5)證券業協會
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團法人資格。其職責主要包括:對會員教育培訓,調解糾紛依法維權等。
(6)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中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4.證券交易的有關規定
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必須掌握證券交易的相關規定,特別是要掌握《證券法》禁止交易的相關規定。
(1)限制和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的一般規定:
①依法發行并交付的證券可以依法買賣;
②依法核準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應當在交易所掛牌交易;
③證券交易以現貨方式進行交易,不得融資或融券;
④證券從業人員、證券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法律禁止參與人員,不得從事證券交易;
⑤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的機構和人員,承銷期內或期滿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股票;
⑥持股5%以上的股東需在3日內報告公司,公司需在3日內報告證監會。
(2)內幕交易是一種證券投機行為,屬于欺詐交易,是證券犯罪的常見形態。
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發行人的董監事會成員、高管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董監事會成員及高管人員;發行人的控股公司及高管人員;保薦人、承銷公司、交易所、證券登記機構、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等。
內幕信息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3)禁止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所謂操縱市場,是指少數人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影響證券市場價格,制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普通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
操縱市場的手段主要包括:①單獨或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證券交易量;②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證券交易量;③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證券交易量;④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4)禁止虛假陳述和信息誤導行為。
(5)禁止欺詐客戶行為。包括:①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②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③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④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⑤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⑥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⑦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6)禁止的其他行為:①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②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③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5.客戶交易結算賬戶管理
客戶交易結算賬戶是指存管銀行為每個投資者開立的,管理投資者用于證券買賣用途的交易結算資金存管專戶。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賬戶記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并與客戶的銀行結算賬戶(儲蓄卡)和客戶的證券資金賬戶之間建立對應關系。 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各項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上述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6.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
《證券法》的法律責任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三類,可能涉及銀行個人理財從業人員的主要是:
(1)發行人擅自發行證券的民事責任;(2)虛假陳述的民事責任;(3)內幕交易的民事責任;(4)操縱市場行為的民事責任。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1.基本內容(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 調整范圍只限于證券投資基金,除此之外的政府建設基金、社會公益基金和保險基金等均不屬于該法的調整對象。
2.和個人理財業務相關的重要法條內容
(1)證券投資基金基本概念: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
特點:
第一是由專家運作、管理并專門投資于證券市場的基金。
第二是間接投資方式;投資者不參與公司決策和管理,只享有公司利潤的分配權。
第三具有投資小、費用低的優點。
第四具有組合投資、分散風險的好處。
第五流動性強。
基金合同中約定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①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基金的具體投資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機構。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 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 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 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
· 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 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 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 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 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 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 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②基金托管人:是投資人權益的代表,是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或管理機構。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按照資產管理和資產保管分開的原則運作基金,基金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資產。
申請取得基金托管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證監會和銀監會核準:
· 凈資產和資本充足率符合有關規定;
· 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
· 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 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 有安全有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 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 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證監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基金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 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 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 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 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 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 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③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者。通過購買基金管理公司發行的基金份額,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
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 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 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 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④基金合同。基金合同規范基金各方當事人的地位與責任。管理人對基金財產具有經營管理權;托管人對基金財產具有保管權;投資人則對基金運營收益享有收益權,并承擔投資風險。
基金合同為制定投資基金其他有關文件提供了依據,包括招募說明書、基金募集方案及發行計劃等。如果這些文件與基金合同發生抵觸,則必須以基金合同為準。
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基金運作方式;發售日期、價格和費用的原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等。
(2)基金的分類
按照基金運作方式可以把基金分為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或者其他方式基金。
封閉式基金:總額不變,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不得申請贖回。
開放式基金: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場外申購或者贖回。
(3)募集基金
· 基金管理人依法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證監會應當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 基金管理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申請報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協議草案;招募說明書草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資格證明文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等。
·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核準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基金募集。
·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核準規模的80%以上,開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超過核準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并且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證監會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并予以公告。
·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不能滿足上條規定的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4)基金份額的交易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 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規定;
· 基金合同期限為5年以上;
· 基金募集金額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
· 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 其他條件。
若有基金合同約定的或者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交易的情形出現則交易終止。
(5)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開放式基金
①基本概念。
基金份額申購,是指投資人按照基金份額申購價格,申請購買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贖回,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份額贖回價格,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其所持有的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的登記,是指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變更的登記事宜。 ②基金申購贖回的價格。
開放式基金申購和贖回的價格是建立在每份基金凈值基礎上的。
而封閉式基金的交易價格則基本上是由市場的供求關系決定的。
(6)基金的運作與信息披露
①基金財產。
基金財產應當用于下列投資: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以及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品種。
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 承銷證券;
·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 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②應當公開披露的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確保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證監會規定時間內披露,并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 基金募集情況;
·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 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 基金財產的資產組合季度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 臨時報告;
·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重大人事變動;
·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
·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證監會規定應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7)法律責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本法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l99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2月28日對《保險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保險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險法》的調整對象是保險組織和保險行為,其范圍涵蓋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的保險活動。
與個人理財密切相關的內容主要有:
1.保險合同
(1)保險合同概述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2)保險合同的訂立
①保險合同的內容。
· 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 保險標的;
· 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 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 保險金額;
· 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 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 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 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②訂立保險合同時的告知義務。
·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3)保險合同的履行:指保險合同生效后,合同主體全面、適當完成各自承擔的約定義務的行為。
從內容上看,履行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的合同義務的履行。
從程序上看,履行包括索賠、理賠、代位求償三個環節。
①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第一,交付保險費,這是投保人最基本的義務;第二,履行出險通知、預防危險、索賠舉證的義務;第三,危險增加通知、施救的義務。
②保險人的義務:主要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在保險事故或保險合同規定的事項發生后對損失給予賠償或支付約定的保險金。另外對保險業務和客戶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③保險的理賠與索賠。
《保險法》就索賠與理賠的程序作了如下規定:
第一,出險通知。
第二,提供索賠單證。
第三,核定賠償。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要及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一般來說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保險合同有特殊規定的,以合同約定為準。
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④保險的索賠時效。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例題·單選題】人壽保險的索賠時效為( )。
A.自保險事故發生日起5年
B.自保險事故發生日起2年
C.自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日起5年
D.自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日起2年
『正確答案』C
2.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1)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的定義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保險代理機構包括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
(2)《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 保險人委托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應當與保險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 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 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保險人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保險人可以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保險經紀人因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欺騙、隱瞞等行為。
代理人、經紀人的職業許可的有關規定:(重點掌握以下幾點)
① 應當具備保監會規定的條件,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有營業執照等。
② 以公司形式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必須為
③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和任職資格。
④ 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具備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資格證書。
⑤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有自己的經營場所,設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經紀業務的收支情況。
⑥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保監會的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未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不得動用保證金。
⑦ 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托。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
1. 基本內容
·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 信托的當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 《信托法》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共分為七章。《信托法》的調整對象是信托關系,其范圍涵蓋了民事信托、營業信托、公益信托。
2.與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相關的內容
(1)關于委托人權利和義務
① 委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② 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③ 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
④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托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⑤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受托人職責終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規定選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規定的,由委托人選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無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
(2)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①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②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如違反規定,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
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違反規定的,必須恢復信托財產原貌,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責任。
受托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另有規定或經委托人或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③受托人應當自己處理信托事務,依法委托他人代理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④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⑤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取得報酬。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信托財產承擔。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因為違背管理職責或者處理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自己受到的損失,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例題·單選題】下列關于受托人信托財產和固有財產說法錯誤的是( )。
A.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不得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
B.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和其固有財產混在一起
C.一般情況下,受托人不得將固有財產和信托財產進行交易
D.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的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正確答案』A
(3)關于受益人權利
① 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②受益人自信托合同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另有規定除外。
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享受信托利益。文件未作規定的,各受益人按均等比例享受。
③受益人可以放棄、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信托受益權。信托受益權可以用于清償債務
【例題·判斷題】委托人可以是惟一受益人,但受托人不能作為惟一受益人。( )
『正確答案』正確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與個人理財業務相關的內容主要包括:
(1)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相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
1)工資、薪金所得;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財產租賃所得;
9)財產轉讓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3)免納和減征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收入項目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①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③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保險賠款
⑥ 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⑦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⑧ 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⑨ 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⑩ 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①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② 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③ 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4)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①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②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③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7日內繳人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④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⑤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⑥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于2007年10月l日開始施行)
1.基本內容
《物權法》是一部明確物的歸屬,保護物權,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
2.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相關的內容
(1)不動產登記管理:
①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②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即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③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2)動產的交付管理
①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③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3)擔保物權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4)抵押
《物權法》的有關規定:
①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②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④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擔保的范圍。
(5)質押
①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②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③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擔保的范圍;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④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出現這種可能性時,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
⑤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⑥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⑦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⑧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也是同樣規定。
(6)留置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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