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則)
(2)民事法律關系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
(3)民事代理制度
代理的基本含義 |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 |
代理的分類 | 根據代理權產生的根據不同 ①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 ②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 |
代理的終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①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③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④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⑤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③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④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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