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貸款審查及審批
(一) 貸款審查
l.貸款的直接用途
2.借款人的借款資格條件
3.借款人的信用承受能力
4.借款人的發展前景、主要產品結構、新產品開發能力、主要領導人的工作能力及組織管理能力
5.借款人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及償債能力
6.貸款保證人的情況
7.審查貸款抵(質)押物的情況
8.根據貸款方式、借款人信用等級、借款人的風險限額等確定是否可以貸款,以及貸款結構和附加條件等
(二) 貸款審批
貸款銀行在對申請企業進行貸款審查后,應對審查合格的信貸項目提交審批人員審批。
審批人員根據該筆信貸業務預計給銀行帶來的效益和風險決定是否批準該筆信貸業務。審批結論為不同意的,將通知有關人員。如有權要求和申請復議人員認為確有必要進行復議的,可按有關規定由合規性審查人員受理復議申請或要求,并進行合規性審查并提交審批人員進行復議。審批權限內審批結論為同意的,將審批結論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審批結論為續議的,通知有關人員辦理續議事項。審批結論為同意的但超過審批權限的,應組織并提交有關申報材料報上級行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