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貸款重組
一、貸款重組的概念和條件
貸款重組也稱為債務重組,通常是根據借款人和債權銀行協商決定的。
1.貸款重組的概念
貸款重組是指由于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其他原因而出現還款困難,銀行難以及時收回貸款本息,經過借貸雙方協商同意并在銀行充分評估的基礎上,由銀行修改或重新制定還款方案、調整貸款合同條款,以控制和化解貸款風險。
2.貸款重組的條件
銀行進行貸款重組必須有利于降低銀行貸款的風險程度、促進現金回收和減少經濟損失。具體來說,貸款重組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基本正常,通過貸款重組有望在近年內逐步走出困境,改善財務狀況、增強還款能力;
(2)借款人能夠按時支付利息,或雖未按時支付利息但能夠在貸款重組時還清全部欠息,或除此之外尚能償還部分本金;
(3)通過財務重組,能彌補貸款法律手續等重大缺陷,能追加或完善擔保條件,或減少銀行的其他風險;
(4)借款人具有還款意愿,沒有逃廢銀行債務記錄,未發生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訴訟。二、貸款重組的方式
貸款重組的方式多種多樣,主要取決于貸款要素及其組合。但是,在進行貸款重組時,債務人不能向銀行申請新增借款。目前商業銀行的貸款重組主要有五種方式,包括調整還款期限、調整貸款利率、變更擔保條件、變更借款主體和減免貸款利息。
1.調整還款期限
還款期限也是貸款的另一個重要因素,調整還款期限就是銀行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和還款能力等的變化制定出合理的還款期限,從而有利于增強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最終有利于借貸雙方實現雙贏。
此外,銀行調整還款期限也必須遵守銀行監管當局的有關規定。2.調整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是貸款的另一個要素,調整貸款利率是指銀行從債務人中長期的發展出發減輕付息成本,將逾期貸款利率相應調整為同檔次的正常貸款利率甚至進行適當下浮。但是,調整貸款利率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銀行關于利率管理的規定。
3.變更擔保條件
擔保條件是貸款的重要因素之一,變更擔保條件包括了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方式的調整,或擔保人等擔保主體的變更等。比如,將保證轉換為抵押或質押,將抵押、質押轉換為保證,直接減輕或免除保證人的責任。當然,銀行同意債務人變更擔保條件的前提通常都是擔保條件的明顯改善,或擔保人盡其所能替借款人償還一部分或全部貸款。
4.變更借款主體
借款主體也是貸款的關鍵要素之一,通過變更借款主體進行貸款重組主要是針對借款人發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情形,銀行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債務轉移到第三方。當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變更借款企業時,要防止借款企業利用分立、對外投資或設立子公司等手段逃廢債務。
5.減免貸款利息
減免貸款利息是指,銀行與借款人協商修改原來的還款條件,同意以低于貸款本息的現金清償到期債務,即貸款銀行豁免借款人部分本息,其余部分一次性或分期以現金方式償付,豁免的債務部分成為貸款銀行的損失。
減免貸款利息可由銀行自主決定,但須嚴格遵守財政部和銀監會的相關要求。
減免貸款利息的背景一般是貸款銀行與借款人有著長期的銀企合作關系,由于受到經濟景氣、借款人經營狀況變化、政府干預等因素的影響,從維護雙方的長遠利益出發,貸款銀行主動做出讓步。
三、司法性貸款重組
司法性貸款重組主要是指在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和解,與破產重組程序中以及國外的破產重組程序中,由債權人在人民法院的主導下對債務人所進行的適當重組。
1.破產和解
(1)破產和解的概念
破產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后的三個月內,由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經過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就和解協議草案達成一致,并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而中止破產程序的制度。
(2)破產和解的特征
①其目的在于避免債務人宣告破產,為瀕臨破產的債務人提供復興機會。②破產和解制度與破產重組制度是相互連接的。
③和解制度與破產制度是有機結合的。
2.破產重組
(1)破產重組的概念
破產重組又稱為破產重整,是指在債權人和債務人會議達成破產和解協議之后,由債權人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主持并采取措施,力求使得瀕臨破產的債務人復蘇并能夠執行破產和解協議的制度。
(2)破產重組的特征
①以避免債務人破產為目的。
②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③以破產和解成立并生效為前提,并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主持。④必須在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的監督下進行。
3.破產清算
在破產和解與破產重組失敗之后,債權銀行就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進入破產宣告和變價分配階段,從而最大程度地收回貸款本息、減少銀行貸款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