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呆賬核銷
健全呆賬核銷制度是會計審慎性和真實性原則的要求,是客觀反映銀行經營狀況和有效抵御金融風險的重要基礎。
一、呆賬的認定
根據《核銷辦法》有關規定,銀行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債權或者股權可認定為呆賬: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銀行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2)借款人死亡,或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死亡,銀行依法對其財產或者資產進行清償,并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已保險賠償后,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銀行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4)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銀行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5)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或下落不明,未進行工商登記或連續兩年以上未參加工商年檢,銀行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6)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銀行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7)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銀行訴諸法律,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有財產,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超過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債權;或借款人和擔保人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的債權;
(8)銀行對債務人訴諸法律后,經法院調解或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并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或重整協議,在債務人履行完還款義務后,銀行無法追償的剩余債權;
(9)對借款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或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喪失訴訟時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銀行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10)由于上述(1)~(9)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銀行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于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11)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于上述(1)~(10)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銀行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12)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投資權的銀行的對外投資,由于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的,銀行經清算和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股權;被投資企業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銀行經清算和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股權;
(13)對于余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為5萬元——含5萬元以下)的對公貸款,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對于余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為1萬元一—含1萬元以下)的個人無抵押(質押)貸款或抵押(質押)無效貸款,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14)經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助學貸款(含無擔保國家助學貸款)可認定為呆賬。
①借款人死亡,或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財產,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未能歸還的貸款;
②借款人經訴訟并經強制執行程序后,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③在貸款逾期后,在銀行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對于有抵押物(質押物)以及擔保人的貸款,銀行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和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對于無抵押物(質押物)以及擔保人的貸款,銀行依法追索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銀行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自主確定有效追索期限,并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
(15)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銀行卡透支款項可認定為呆賬。
①持卡人和擔保人經依法宣告破產,經法定清償后,未能還清的透支款項;
②持卡人和擔保人死亡或經依法宣告失蹤、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后,未能還清的款項;
③經訴訟或仲裁并經強制執行程序后,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④持卡人和擔保人因經營管理不善、資不抵債,經有關部門批準關閉,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銀行對持卡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還清的透支款項;
⑤涉嫌信用卡詐騙(不包括商戶詐騙),經公安機關正式立案偵查1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⑥余額在2萬以下(含2萬元),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
(16)銀行經批準采取打包出售、公開拍賣、轉讓等市場手段處置債權或股權后,其出售轉讓價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銀行因案件導致的資產損失,經公安機關立案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經國務院批準核銷的債權。
二、呆賬核銷的申報與審批
1.呆賬核銷的申報
根據《核銷辦法》的有關規定,銀行申報核銷呆賬,必須提供如下材料,不能提供確鑿證據證明的呆賬不得核銷。
(1)借款人或者被投資企業資料,包括呆賬核銷申報表(銀行制作填報)及審核審批資料,債權、股權發生明細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擔保人和擔保方式、被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和現狀,財產清算情況等;(2)經辦行的調查報告,包括呆賬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補救措施及其結果,對借款人(持卡人)和擔保人具體追收過程及其證明,抵押物(質押物)處置情況,核銷的理由,債權和股權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處理的有關文件等;
(3)銀行核銷一般債權和股權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①對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的,銀行需要提交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決定文件、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②借款人死亡的,銀行要提交死亡或者失蹤證明、財產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③借款人遇到重大自然災害的,銀行要提交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④對債務人完全停產的,銀行要提交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⑤對債務人連續兩年未參加工商年檢的,銀行要提交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⑥債務人觸犯刑律的,銀行要提交法院裁定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⑦對于強制執行2年仍未收回的,須提交強制執行證明或法院裁定證明;
⑧對于與債務人達成和解與重整協議仍未收回的,銀行需要提交法院裁定證明、銀行和債務人簽訂的和解協議以及債務人還款憑證;
⑨對于債務人主體資格出問題的,銀行需要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裁定免除債務人責任的判決書、裁定書或民事調解書;因權利憑證遺失無法訴諸法律的,提交臺賬、貸款審批單等旁證材料、追索記錄、情況說明以及銀行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因喪失訴訟時效無法訴諸法律的、提交銀行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⑩抵債金額小于貸款本息的,銀行須提交抵債資產接收、抵債金額確定證明和上述①~⑨項的相關證明;
⑩對于小額呆賬,提交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
⑥對于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形成的呆賬。銀行須提交墊款證明和上述各項的相關證明;
⑩對銀行對外投資形成的呆賬,銀行須提交被投資企業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決定文件、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⑩對于打包出售、公開拍賣、轉讓等市場手段處置債權或股權形成呆賬,銀行須提交資產處置方案、監管部門批復同意處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轉讓合同(或協議)、成交及入賬證明和資產賬面價值清單;
⑩對于金融章案導致的呆賬,須提交公、檢、法部門出具的法律證明材料;⑩對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呆賬,須提交國務院批準文件。
(4)銀行核銷銀行卡透支款項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①對依法宣告破產形成的呆賬,須提交法院破產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②對依法宣告死亡形成的呆賬,須提交死亡或失蹤證明和財產或遺產補償證明;③對經強制執行仍存的呆賬,銀行須提交訴訟判決書或仲裁書和強制執行書證明;④對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形成的呆賬,銀行須提交有關管理部門批準持卡人關閉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
理部門注銷持卡人營業執照的證明;
⑤經追索的小額透支仍為呆賬的,銀行須提供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
⑥對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立案形成的呆賬,銀行須提交公檢法部門出具的法律證明材料。(5)銀行核銷助學貸款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①對借款人死亡的,提供法院關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蹤的宣告;或公安部門、醫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證明;或司法部門出具的借款人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證明;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借款人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處置和對擔保人追索的情況;
②對經過強制執行仍為呆賬的,提供法院判決書或法院在案件無法繼續執行時做出的法院終結裁定書;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處置和對擔保人追索的情況;
③對經過追索后仍為呆賬的,提供銀行確定有效追索期限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的文件;對抵押物(質押物)處置情況和對擔保人追索記錄;
④申報核銷無擔保國家助學貸款的,應提供對債務人的追索記錄,無需提供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的處置和對擔保人追索情況的材料。
2.呆賬核銷的審批
根據《核銷辦法》有關規定,在呆賬發生以后,銀行必須遵循嚴格認定條件,在提供確鑿證據并經過審查符合條件的前提下,按照逐戶、逐級上報、審核和審批,對外保密,賬銷案存的原則進行處理。
呆賬核銷審查要點主要包括:①呆賬核銷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合規;②銀行債權是否充分受償;③呆賬數額是否準確;④貸款責任人是否已經認定、追究。
銀行發生的呆賬,經逐戶、逐級上報,由銀行總行審批核銷。對于小額呆賬,可授權一級分行審批,并上報總行備案,總行對一級分行的具體授權額度根據內部管理水平確定,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一級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機構轉授權。
銀行核銷呆賬必須嚴格履行審核、審批手續,并填報呆賬核銷申報表,上級行在接到下級行的申報表之后,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嚴格審查和簽署意見。
除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包括債務人不得干預、參與銀行呆賬核銷運作。此外,下列債權或者股權不得作為呆賬核銷:
①付款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未按期償還的銀行債權;
②行政干預逃廢或懸空的銀行債權;
③銀行未向借款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④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逃廢或懸空的銀行債權;
⑤其他不應當核銷的銀行債權或者股權。
三、呆賬核銷后的管理
1.呆賬責任認定和追究
每核一筆呆賬,必須查明呆賬形成的原因,對系主觀原因形成損失的,應明確相應的責任人,包括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特別要注意查辦因決策失誤、內控機制不健全等形成損失的案件。對呆賬負有責任的人員,根據金額大小和性質輕重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司法機關。
2.核銷后的檢查
審批核銷呆賬的銀行應當對核銷后的呆賬以及應當核銷而未核銷的呆賬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通過檢查,審查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從中汲取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提高呆賬核銷工作質量,并有效保全資產,切實提高資產質量。檢查的重點是核查呆賬申請材料是否真實,一旦發現弄虛作假就應該立即補救,并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和制裁。觸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
3.核銷后的催收
除法律法規規定債權與債務或投資與被投資關系已完全終結的情況外,銀行對已核銷的呆賬繼續保留追索的權利,并對已核銷的呆賬、貸款表外應收利息以及核銷后應計利息等繼續催收。
4.總結與改進
在進行呆賬核銷以后,銀行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加強貸款管理。呆賬核銷的總結主要包括:①分析貸款呆賬形成的主要原因以及信貸管理的主要問題;②分析當年申報的呆賬在時間、地區、行業、賬齡和期限等方面的分布特點;③分析呆賬核銷形式和核銷工作的變化;分析當年申報但未能核銷的呆賬筆數、金額和原因;④分析當年呆賬核銷的成績和不足,以及今后核銷工作的改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