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貸款申請受理和貸前調查
1借款人
1、資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
2、基本條件:具備經濟能力,按用途使用貸款,按期償還、恪守信用。
3、要求(略)→事業法人不需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
4、借款人的權利
①可以自主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并依條件獲得貸款;
②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
③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
④有權向銀行的上級監管部門反映、舉報有關情況;
⑤在征得銀行同意后,有權向第三方轉讓債務。
5.借款人的義務
①應當如實提供銀行要求的資料,配合銀行的調查、審查、審批、發放、支付等相關工作;
②應當接受銀行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核定的監督;
③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④應當按貸款合同的約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
⑤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的,應當取得銀行的同意;
⑥有危及銀行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銀行,同時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