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的權利
根據《貸款通則》第十八條的規定,借款人的權利如下:
(1)可以自主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并依條件取得貸款。
(2)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
(3)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借款人應承擔的義務及責任應在貸款合同中載明。如在合同以外附加條件,借款人有權拒絕。
(4)有權向銀行的上級監管部門反映、舉報有關情況。
(5)在征得銀行同意后,有權向第三方轉讓債務。
借款人的義務
根據《貸款通則》第十九條的規定,借款人的義務如下:
(1)應當如實提供銀行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銀行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賬號及存貸款余額情況,配合銀行的調查、審查和檢查。此項義務要求借款人如實提供銀行要求的資料,不得誤導銀行;借款人必須如實向銀行提供其多頭開戶、賬戶余額等情況,使銀行可以真實掌握借款人資金運行情況。在此基礎上對借款人的資信作出評價;銀行的調查、審查、檢查,貫穿于貸款審批、發放、執行的各環節中,銀行可以借此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情況,確保貸款的安全。對此,借款人應積極配合。
(2)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
(3)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企業借款用途與貸款能否按期歸還有密切關系。許多情況下,貸款的用途會影響到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如果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銀行預期的貸款風險、收益就會變得不確定。因此,借款人有義務根據合同約定的要求使用貸款。
(4)應當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
(5)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的,應當取得貸款人的同意。銀行提供貸款,是基于對借款人的信用評價。如借款人將債務轉移至第三方,必須事先獲得銀行的同意。銀行只有全面了解新債務人的資信狀況、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還貸能力等信息之后,才能作出決定。
(6)有危及銀行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銀行,同時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