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法律行為
概念 |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
要件 | 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實(行為人自愿做出意思表示;行為人外在的意思表示與內在的真實意志一致) 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
形式 | 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其他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 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撤銷的法律行為: ①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②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③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 ④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⑤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撤銷權消滅的情形: ①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②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③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 ①返還財產 ②賠償損失 |
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附有決定該行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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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
概念 |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所為的法律行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 |
法律特征 | ①代理行為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②代理人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活動。 ③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獨立意思表示。 ④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 |
種類 | 法定代理、委托代理 | |
無權代理及其后果 |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但以他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代理行為。 無權代理構成要件: ①行為人既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 ②行為人以本人的名義與他人所為的民事行為; ③第三人須為善意且無過失; ④行為人的行為不違法; ⑤行為人與第三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 |
表見代理及其后果 | 表見代理是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表見代理屬于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 表見代理構成要件: ①代理人無代理權; ②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 ③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 ④相對人基于這個客觀情形而與無權代理人成立民事行為。 | |
代理終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 |
①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③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④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⑤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①代理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②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③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④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 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上述規定。 |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③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④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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