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并發布監管制度
(2)準入職責
機構準入 | ①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審查。 ②對銀行業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申請,銀行業監管機構自收到申請文件的6個月(3個月)內應作出批準與否的書面決定。 |
業務范圍準入 | ①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范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審查。 ②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對銀行有業金融機構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申請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
人員準入 | ①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②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查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的申請,國務院監管機構應收到申請文件三個月內給出批準與否的書面決定。不批準應說明理由。 ③銀行業金融機構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股東變更審查 | 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達百分之五以上的,應當事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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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現場監管職責
銀行業金融機構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現場檢查職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議,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5)報告職責
發現可能引發系統性銀行業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認為需要向國務院報告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并告知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
(6)指導、監督自律職責
(7)國際交流合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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