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和分類 | 訴訟時效分為普通訴訟時效、特別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 普通訴訟時效:3年 特別訴訟時效:僅適用于特定民事法律關系。有特定適用特定,無特定適用普通。 最長訴訟時效:20年 |
訴訟時效的起算、中止、中斷和延長 | (1)起算: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2)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①不可抗力;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③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④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⑤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3)中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①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②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③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④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4)延長:指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確有正當理由而未能行使請求權,人民法院適當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的制度。 |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 ①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②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③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④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
涉及訴訟時效的約定無效 |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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