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 個人經營貸款:銀行向從事合法生產經營的個人發放的,用于定向購買或租賃商用房、機械設備,以及用于滿足個人控制的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流動資金需求和其他合理資金需求的貸款。 個人消費貸款:銀行向個人發放的用于消費的貸款。個人消費貸款是借助商業銀行的信貸支持,以消費者的信用及未來的購買力為貸款基礎,按照銀行的經營管理規定,對個人發放的用于家庭或個人購買消費品或支付其他與個人消費相關費用的貸款。 |
主要風險點 | 資金用途風險;個人經營貸款還需關注客戶經營風險 |
監管要求 | ①用途合法合規;②商業銀行應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③個人貸款調查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采取現場核實、電話查問以及信息咨詢等途徑和方法。 ④個人貸款資金應當采用商業銀行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但以下情況除外: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貸款資金用于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 ⑤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保監會可采取《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貸款調查、審查未盡職的;未按規定建立、執行貸款面談、借款合同面簽制度的;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條款未公示的;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支付管理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 ⑥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保監會除可采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發放不符合條件的個人貸款的;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違反《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即"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個人貸款業務風險")的;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托第三方完成的;超越或變相超越貸款權限審批貸款的;授意借款人虛構情節獲得貸款的;對借款人違背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嚴重違反《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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