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復議的作用、原則及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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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 | ①行政復議有利于解決行政爭議。 ②行政復議是行政監督的重要手段。 ③行政復議作為一種重要的行政救濟方法,可以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使其免受不法行政的侵害,又能夠維護行政活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保障行政活動順暢進行,提高行政效率。 |
原則 | 合法審查原則、合理性審查原則、公開原則、公正原則、效率原則、便民原則、一級復議原則和司法最終原則。 |
范圍 | 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請求重新審查的范圍。 |
(2)行政復議機關和參加人
①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受理行政復議的申請,依法對被申請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
②行政復議的參加人
申請人 | 指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變更或者撤銷原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被申請人 | 指與行政管理相對人處于相對地位,其行政行為被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并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機關一方。 |
第三人 | 指同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參加到正在進行的行政復議活動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代理人 | 指以行政復議申請人或者第三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進行行政復議活動的人。 |
(3)行政復議的程序
行政復議的具體程序分為申請、受理、審理、決定四個環節。
申請 | 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而向復議機關提出要求撤銷或變更該行政行為的請求。 |
受理 | 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后,行政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 |
審理 | 審理是復議機關對復議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及爭論的焦點等進行審理的過程,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復議機關既有權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也有權審查行政行為是否適當。書面審理是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的基本形式。 |
決定 | 復議機關通過對復議案件的審理,最后要作出決定。(復議決定有四種:維持的決定;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撤銷、變更、確認違法和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決定;駁回申請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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