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處罰的原則
(1)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2)過罰相當原則
(3)程序合法原則
(4)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5)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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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
(4)責令停業整頓
(5)吊銷金融許可證
(6)取消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任職資格
(7)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3、行政處罰的程序及實施
根據《行政處罰辦法》,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可分為立案、調查、取證、審理、審議、權利告知聽證、決定與執行等環節。
(1)立案: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發現當事人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銀行業及保險監管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且有管轄權的,應當予以立案。
(2)調查: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90日內完成調查工作。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延長。
(3)取證:行政處罰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
(4)審理:監督檢查部門認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將相關案件材料移送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5日內作出是否接收的決定,并自接收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理工作。
(5)審議:當事人需要陳述和申辯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10日內將陳述和申辯的書面材料提交擬作出處罰的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6)權利告知聽證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交經本人簽字或蓋章的聽證申請書,說明聽證的要求和理由。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決定組織聽證的,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30日內舉行聽證,并在舉行聽證7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
(7)決定與執行: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7日內,依照《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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