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職資格核準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當在任職前獲得任職資格核準,在獲得任職資格核準前不得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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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職資格持續管理
①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金融機構制定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制度進行評估和指導,并檢查上述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②監管機構建立和維護任職資格監管信息系統,整理和保管任職資格監管檔案。
③金融機構向監管機構報告其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情況的書面材料,由監管機構及時將相應信息錄入任職資格監管信息系統。
(3)任職資格終止
任職資格撤銷: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人員取得任職資格后,應撤銷其任職資格。
任職資格失效:主要是由于客觀原因的出現導致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沒有履職或難以履行職務,造成任職資格的失效。
任職資格取消:如果商業銀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理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年以上直至終身任職資格。取消任職資格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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