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的規定,附設在木器廠房內的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固定滅火系統的設備室和通風空氣調節機房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除消防水泵房隔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外,其他隔墻上的門均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2.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的規定,丙類倉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倉庫中的防火分區之間必須采用防火墻分隔,其防火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一、二級耐火等級倉庫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和1.00h
3.根據《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定(2005年版)》(GB50045-1995)的規定,病房樓防火墻、防火隔墻、防火挑檐等建筑構件的防火構造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名 稱 |
防火構造要求 |
防火墻、防火隔離墻、防火挑檐的設置部位、形式、耐火極限和 燃燒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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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墻的燃燒性能應為不燃燒體,耐火極限不應低3.00h不宜設在U型、1型等建筑的內轉角處 防火隔離墻應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縫隙,燃燒性能應為不燃燒體;其中,樓梯間墻和電梯井墻、疏散走道兩側隔墻、房間隔墻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2.00h、1.00h和0.75h 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鍋爐房外墻上外窗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m的不燃燒體防火挑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