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備用照明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備用照明在工作電源斷電后,應能自動投合備用電源。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備用照明可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
1、消防疏散照明
1)消防疏散照明燈應設置在疏散走道、樓梯間、防煙前室、公共活動場所等部位的墻面上部或頂棚下,地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于5.01x。
2)在人防工程有側墻的疏散走道及其拐角處和交叉口處的墻面上、無側墻的疏散走道的上方、疏散出入口和安全出口的上部應設置消防疏散標志燈。
3)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商業營業廳等公眾活動場所的疏散走道的地面上,應設置能保持視覺連續發光的疏散指示標志,并宜設置燈光型疏散指示標志。當地面照度較大時,可設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沿地面設置的燈光型疏散方向標志的間距不宜大于3m,蓄光型發光標志的間距不宜大于2m。
2、消防備用照明
1)人防工程避難走道、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發電機室、配電室、通風空調室、排煙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他房間應設置消防備用照明。
2)建筑面積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其消防備用照明照度值宜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值;建筑面積不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其消防備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