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防火門和防火卷簾
1.防火門
1)位于防火分區分隔處安全出口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當使用功能上確實需要采用防火卷簾分隔時,應在其旁設置與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走道相通的甲級防火門。
2)公共場所的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并在關閉后能從任何一側手動開啟。
3)公共場所人員頻繁出入的防火門,應采用能在火災時自動關閉的常開式防火門;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防火門,應設置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于打開的常閉防火門,并應在明顯位置設置標識和使用提示;其他部位的防火門,宜選用常閉的防火門。
4)用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代替甲級防火門時,其耐火性能應符合甲級防火門的要求;且不得用于平戰結合公共場所的安全出口處。
5)常開的防火門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2.防火卷簾
用防火墻劃分防火分區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分隔,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10m;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防火分隔部位寬度的1/3,且不應大于20m。
2)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h。
當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門和卷簾耐火試驗方法》GB 7633有關背火面溫升的判定條件時,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
當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門和卷簾耐火試驗方法》GB 7633有關背火面輻射熱的判定條件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的有關規定,但其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3h。
3)防火卷簾應具有防煙性能,與樓板、梁和墻、柱之間的空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在火災時能自動降落的防火卷簾,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