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庫、修車庫消防設施
1.消防給水
1)汽車庫、修車庫應設置消防給水系統,耐火等級為一、二級的Ⅳ類修車庫和停放車輛不大于5輛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汽車庫可不設消防給水系統。
2)消防給水可由市政給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給。利用天然水源時,應設有可靠的取水設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應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時,確保消防用水量。
3)當室外消防給水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車庫的消防給水管道的壓力應保證在消防用水量達到最大時,最不利點水槍充實水柱不應小于10m;當室外消防給水采用低壓給水系統時,管道內的壓力應保證滅火時最不利點消火栓的水壓不小于0.1MPa(從室外地面算起)。
2.室內外消火栓
1)汽車庫、修車庫應設室外消火栓給水系統,其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計算。I、II類汽車庫、修車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20L/s; III類汽車庫、修車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15L/s;IV類汽車庫、修車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10L/s。
2)汽車庫、修車庫應設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I、Ⅱ、Ⅲ類汽車庫及I、Ⅱ類修車庫的用水量不應小于10L/s,系統管道內的壓力應保證相鄰兩個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同時到達室
內任何部位;Ⅳ類汽車庫及Ⅲ、Ⅳ類修車庫的用水量不應小于5L/s,系統管道內的壓力應保證一個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
3)車庫室內消火栓水槍的充實水柱不應小于10m。同層相鄰室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50m,高層汽車庫和地下汽車庫、半地下汽車庫室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30m。室內消火栓應設置在易于取用的明顯地點,栓口距離地面宜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與設置消火栓的墻面垂直。
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除敞開式汽車庫屋面停車場外,I、II、III類地上汽車庫,停車數大于10
輛的地下、半地下汽車庫,機械式汽車庫,采用汽車專用升降機作汽車疏散出口的汽車庫,I類修車庫均要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環境溫度低于4℃時間較短的非嚴寒或寒冷地區,可采用濕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但應采取防凍措施。
要求:設置在汽車庫、修車庫內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噴頭應設置在汽車庫停車位的上方或側上方。對于機械式汽車庫,應按停車的載車板分層布置,且應在噴頭的上方設置集熱板。錯層式、斜樓板式汽車庫的車道、坡道上方均應設置噴頭。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選用快速響應噴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的有關規定。
4.其他固定滅火系統
I類地下、半地下汽車庫、I類修車庫、停車數大于100輛的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等可采用泡沫一水噴淋系統;地下汽車庫可采用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停車數量不大于50輛的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氣體滅火系統。
5.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除敞開式汽車庫屋面停車場外,I類汽車庫、修車庫;II類地下、半地下汽車庫、修車庫;II類高層汽車庫、修車庫;機械式汽車庫;以及采用汽車專用升降機作汽車疏散出口的汽車庫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要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的規定執行。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水噴淋系統、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以及設置防火卷簾、防煙排煙系統的聯動控制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等的有關規定。
6.防排煙系統
除敞開式汽車庫、建筑面積小于1000m2的地下一層汽車庫和修車庫外,汽車庫、修車庫應設置排煙系統,并應劃分防煙分區。
7.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
除停車數量不大于50輛、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外汽車庫內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8.滅火器的配置
除機械式汽車庫外,汽車庫、修車庫均應配置滅火器,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