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庫的防火設計要求
1.平面布置
1)危險品庫房、裝有油浸電力變壓器的變電所不應設置在飛機庫內或與飛機庫貼鄰建造。
2)飛機停放和維修區與其貼鄰建筑的生產輔助用房之間的防火分隔措施,應根據生產輔助用房的使用性質和火災危險性確定:與辦公樓、飛機部件噴漆間、飛機座椅維修間、航材庫、配電室和動力站等生產輔助用房應隔開,防火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或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簾;與單層維修工作問、辦公室、資料室和庫房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隔開,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或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卷簾。
3)飛機庫內不宜設置辦公室、資料室、休息室等用房,需設置少量這些用房時,宜靠外墻設置,并應有直通安全出口或疏散走道的措施,辦公室、資料室、休息室等用房與飛機停放和維修區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1.50h的頂板隔開,隔墻上的門窗應為甲級防火門窗。
4)甲、乙、丙類火災危險性的使用場所和庫房不得設在飛機庫地下或半地下室內。甲、乙、丙類物品暫存間不應設置在飛機庫內。當設置在貼臨飛機庫的生產輔助用房區內時,應靠外墻設置并應設置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與其他部位之間必須用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隔開。甲、乙、丙類物品暫存量應按不超過一晝夜的生產用量設計,并應采取防止可燃液體流淌擴散的措施。
2.防火間距
一般情況下,兩座相鄰飛機庫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3.0m。但當兩座飛機庫其相鄰的較高一面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當兩座飛機庫其相鄰的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座飛機庫屋面結構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7.5m。
3.消防車道
1)飛機庫周圍應設環形消防車道,III類飛機庫可沿飛機庫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當設置盡頭式消防車道時,應設置回車場。消防車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6.0m,消防車道邊線距飛機庫外墻不宜小于5.0m,消防車道上空4.5m以下范圍內不應有障礙物。
2)飛機庫的長邊長度大于220.0m時,應設置進出飛機停放和維修區的消防車出入口,消防車出入飛機庫的門凈寬不應小于車寬加1.00m,門凈高度不應小于車高加0.5m,且門的凈寬度和凈高度均不應小于4.5m。
3)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地或消防水池處,應設置消防車道和回車場。
4.防火分區
1)各類飛機庫內飛機停放和維修區的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應符合下表規定。
類別 | 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m2) | 機庫容量 |
I類飛機庫 | 50000 | 可停放和維修多架大型飛機 |
II類飛機庫 | 5000 | 可停放和維修1~2架中型飛機 |
III類飛機庫 | 3000 | 只能停放和維修小型飛機 |
2)飛機庫內的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確有困難的局部開口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簾。防火墻上的門應采用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門或卷簾應與其兩側的火災探測系統連鎖關閉,并應同時具有手動和機械操作的功能。
5.耐火等級
1)飛機庫的耐火等級分為一、二兩級。I類飛機庫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II、III類飛機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飛機庫地下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飛機庫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均應為不燃燒體。
2)在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內,支承屋頂承重構件的鋼柱和柱間鋼支撐應采取防火隔熱保護措施,并達到相應耐火等級建筑要求的耐火極限。飛機庫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屋頂金屬承重構件采取外包防火隔熱板或噴涂防火隔熱涂料等措施進行防火保護,當采用泡沫一水雨淋系統或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后,屋頂可采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