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庫、修車庫防火總平面布局
1.一般規定
1)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不應布置在易燃、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的生產裝置區和儲存區內。
2)汽車庫不應與甲、乙類廠房、倉庫貼鄰或組合建造。
3)1類修車庫應單獨建造;II、III、Ⅳ類修車庫可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首層或與其貼鄰,但不得與甲、乙類廠房、倉庫、明火作業的車間或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的教學樓、老年人建筑、病房樓及人員密集場所組合建造或貼鄰。
4)地下、半地下汽車庫內不應設置修理車位、噴漆間、充電間、乙炔間和甲、乙類物品庫房。
5)汽車庫和修車庫內不應設置汽油罐、加油機、液化石油氣或液化天然氣儲罐、加氣機。
6)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不應設置在汽車庫、修車庫內。當受條件限制必須貼鄰汽車庫、修車庫布置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7)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應為單層建筑,且應獨立建造。當停車數量不大于3輛時,可與一、二級耐火等級的Ⅳ類汽車庫貼鄰,但應采用防火墻隔開。
2.防火間距
1)汽車庫、修車庫之間及汽車庫、修車庫與除甲類物品倉庫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汽車庫、修車庫 | 廠房、倉庫、民用建筑 | ||||
車庫名稱和耐火等級 | 一、二級 | 三級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一、二級汽車庫、修車庫 | 10 | 12 | 10 | 12 | 14 |
三級汽車庫、修車庫 | 12 | 14 | 12 | 14 | 16 |
2)高層汽車庫與其他建筑物,汽車庫、修車庫與高層工業、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按上表的規定值增加3m。
3)汽車庫、修車庫與甲類廠房的防火間距應按以上規定值增加2m。
4)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
5)甲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