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消費稅的應納稅額
消費稅納稅額的計算有三種方法:從價定率征收、從量定額征收、從價和從量的復合征收。
表4.12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計稅方法 |
計稅依據 |
適用范圍 |
公式 |
從價定率 |
銷售額 |
除列舉項目外的應稅消費品 |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
從量定額 |
銷售數量 |
啤酒、黃酒、成品油 |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
復合計征 |
銷售額、銷售數量 |
白酒、卷煙 |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 |
(一)銷售額的確定
1.一般規定:銷售額是指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應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
【提示1】價款和價外收入均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若為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換算公式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一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17%)
【提示2】包裝物的處理:(1)連同包裝物銷售額的,均并入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2)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的,則不應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銷售額征稅;(3)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退還的,均應并入銷售額征稅。
2.其他特殊規定:
(1)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計算征收消費稅;
(2)納稅人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而.應當按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
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提示】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抵、投時,增值稅和消費稅計稅依據不同。
(3)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例題20·單選題】某汽車輪胎廠下設一非獨立核算門市部,該廠將一批汽車輪胎移送門市部,計價60萬元。門市部零售取得含增值稅的銷售收入77.22萬元(汽車輪胎的消費稅稅率為3%),該企業應納消費稅為()萬元。
A.1.8
B.2.32
C.1.98
D.7.72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應納消費稅額的計算。企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應稅消費品應按門市部零售價計征消費稅,因此該企業應納消費稅一77.22÷(1+17%)×3%=1.98(萬元)。
3.組成計稅價格
表4.13消費稅計稅依據
不同情形 |
具體規定 |
組價計稅公式 | ||
|
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 |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一比例稅率) | ||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
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稅 |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一比例稅率) | ||
|
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 |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 | ||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
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稅 |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 稅率)÷(1-比例稅率) | ||
進口應稅消費品 |
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稅 |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比例稅率) |
【例題21·單選題】某企業委托酒廠加工藥酒10箱,該藥酒無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已知委托方提供的原料成本2萬元,受托方墊付捕料成本0.15萬元,另收取的不合增值稅辦工費0.4萬元,則該酒廠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消費稅稅率為10%)為()元。
A.2550
B.2833
C.4817
D.8500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委托加工消費稅由受托方代收代繳。酒廠代收消費稅=(2+0.15十0.4)÷(1-10%)× 10%× 10000=2833(元)。
4.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
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Fh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其核定權限規定如下:
①卷煙、白酒和小汽車的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送財政部備案。
②其他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核定。
③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海關核定。
(二)銷售數量的確定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三)已納消費稅的抵扣規定
由于消費稅實行單一環節征收,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銷售時,再以銷售額全額征稅,就會出現重復征稅,為平衡稅負,稅法規定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特定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銷售時,可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準予扣除外購、委托加工收回已納消費稅。
【提示】增值稅采用的是“購進扣稅法”,在貨物購進的當期符合規定就可以抵扣進項稅,而不管是否領用或是否銷售;消費稅采用的是“領用扣稅法”,在領用消費品連續生產的環節依照領用的數量抵扣消費稅。
表4.14已納消費稅的扣除
內容 |
規定 |
扣除范圍 |
(1)外購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
計算公式 |
當期準予扣除的已納稅款=期初庫存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外購或收回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一期末庫存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
【提示1】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的扣除與上表中的項目相同。
【提示2】扣除已納消費稅的范圍中,不包括酒及酒精、游艇、小汽車、高檔手表4種應稅消費品。
【提示3】納稅人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改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鉆石及鉆石飾品、鉑金首飾等,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寶玉石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提示4】允許扣除已納稅款的應稅消費品只限于從工業企業購進的應稅消費品和進口環節已繳納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對從境內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一律不得扣除。
【例題22·單選題】納稅人外購下列已稅消費品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可以扣除的是()。
A.外購已稅卷煙貼商標、包裝生產出售的卷煙
B.外購已稅汽車輪胎生產的汽車
C.外購已稅白酒勾兌生產的白酒
D.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潤滑油
連續生產的潤滑油【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已納消費稅的扣除。消費稅中的抵扣僅限于稅法所列舉的情形,不在列舉范圍內的,均不得進行消費稅的扣除。
【例題23·單選題】某酒業制造公司生產各種白酒,9月領用上月外購的酒精繼續加工成高檔白酒,銷售給某外貿企業5000斤,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額為500萬元;已知上月外購的酒精不合稅價185萬元,取得專用發票,本月生產領用外購80%酒精。該公司應繳消費稅為()萬元。
A.100.25
B.147.48
C.130.80
D.154.59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外購已稅消費品消費稅的扣除。外購已稅酒精生產白酒,目前不得抵扣領用部分已納消費稅。應納消費稅=500×20%+5000×0.5÷10000=100.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