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初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總論的考情分析,大家在現階段的學習狀態可能是三天打魚兩天曬網,因此,要趁著還想學習的時候,盡量多學點實用的考試重點。
第1章 總論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在每套考卷中的分值約8分,通常不涉及不定項選擇題。本章考點多且分散,雖然章節總分值不算低,但每一考點的平均分值并不高,復習以簡單理解基礎上的整理和記憶為主,不建議考生集中時間的學習本章節,可以選擇片段化的時間進行學習。
本章重點:
第1節 法律基礎
1、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劃分:
2、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的區別:【區分標準】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
第2節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1、仲裁(★★★):幾乎每年都有涉及
①可以仲裁: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②不能提起(民事)仲裁: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③不適用《仲裁法》:勞動爭議的仲裁;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2、民事訴訟
(1)民事訴訟管轄
①訴訟管轄—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
②專屬管轄:不動產/港口/遺產所在地or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
③協議管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總結: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合同有關的地方、標的物有關的地方——人、物、憑證)
④共同管轄:可擇一;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2)訴訟時效
①普通訴訟時效: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算;
②最長訴訟時效:20年: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算。
(3)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①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
★無論中止多長時間,一律從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補滿6個月。
②中斷: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全歸于無效。
★訴訟時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3節 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區分;
2、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區分;
3、主刑和附加刑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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