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
(一)設立方式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方式設立。
1.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在發起設立方式下,發起人可以分期認繳出資額;
2.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在募集設立方式下,發起人以及認購人應當一次繳納出資額。
(二)設立程序
根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方式的不同,程序略有不同,即公開募集設立還需要經過向社會公開招募股份等相關程序,其他程序與發起設立方式相同。但是,根據實際情況,公開募集設立方式較少適用。
1.簽訂發起人協議。
2.報經有關部門批準。
3.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制定公司章程。
4.認購股份。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5.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發起設立方式 |
發起人首次繳納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
募集設立方式 |
發起人應當在足額繳納股款、驗資證明出具之日后30日內召開公司創立大會。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
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1)審議發起人關于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2)通過公司章程;(3)選舉董事會成員;(4)選舉監事會成員;(5)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6)對發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7)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創立大會對上述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 |
董事會應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
6.發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公司發行股票可分為記名股票,也可以分為不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配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1)股東姓名或名稱及住所;(2)各股票所持股份數;(3)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4)各股東取得股票的日期。公司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的數量、編號即發行日期。
7.公告。公告登記的內容應當與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內容一致。
(三)設立公司失敗的后果
1.如果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2.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如果部分發起人承擔責任后,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四)公司設立階段的合同責任
1.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訂立的合同,對相對人而言,合同中載明的主體是發起人,所以原則上應當由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但是,公司成立后,對以發起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訂立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如果公司有證據證明發起人是為自己利益而簽訂該合同,且合同相對人對此是明知的,該合同責任則不應當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擔,而應由發起人承擔。然而,如果合同相對人不知道發起人是為自己利益而訂立合同,即為善意,則仍應由公司承擔合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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