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公司的法律人格
《公司法》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一)股東抽逃出資的責任
1.《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發行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中規定,在公司成立后,存在下列情形且損害公司權益的,可以被認定為該股東抽逃出資:
(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3)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5)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3.股東抽逃出資的責任實際上類似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責任。對抽逃出資的股東,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還可要求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4.公司債權人也可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并要求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不過,該責任只能追究一次。因此,當債權人已經提出此類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上述責任后,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二)公司法人財產權的限制
1.對外投資的限制
(1)《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2)《公司法》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的總額及單項投資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擔保的限制
(1)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擔保的總額或者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借款的限制
(1)一般情況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批準同意,公司董事、經理不得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2)《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這是因為股份公司往往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經營,當他們控制下的公司向自己提供借款時,這往往構成關聯交易,利益沖突明顯,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可能,《公司法》便直接禁止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此類借款交易,甚至明確不允許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子公司從事此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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