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活動中的法律責任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每年應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注冊會計師可以承辦的審計業務包括: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資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一)審計活動中的法律責任類型
1.針對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特定審計業務的客戶,會計師事務所可能因為不能按時完成審計業務或者審計報告的質量不合格,而違反審計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2.會計師事務所因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對外出具不實報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其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二)會計師從事審計活動的侵權賠償責任
1.過錯推定責任
(1)利害關系人作為原告,只需要證明:
①存在不實報告;
②其合理信賴了該不實報告;
③與被審計單位進行了交易,或者從事了與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等有關的交易活動;
④遭受了損失,即完成了原告方的舉證責任,其不需要證明會計師事務所在出具不實報告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
(2)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存在過錯的證明責任交由會計師事務所自身來完成,如果其不能舉證證明自身沒有過錯,就推定其有過錯,會計師事務所就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3)不實報告是指: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法律法規、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依法擬定并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后施行的執業準則和規則以及誠信公允的原則,出具的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審計業務報告。
2.訴訟方式
(1)如果利害關系人未對被審計單位提起訴訟而直接對會計師事務所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被審計單位一并提起訴訟;利害關系人拒不起訴被審計單位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審計單位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2)如果利害關系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分支機構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會計師事務所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3)如果利害關系人提出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虛假出資或者出資不實、抽逃出資,且事后未補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出資人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3.連帶賠償責任
《會計師司法解釋》規定,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實報告并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認定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與被審計單位惡意串通;
(2)明知被審計單位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
(3)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報告;
(4)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5)明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
(6)被審計單位示意其作不實報告,而不予拒絕。
對被審計單位有前款第(2)至(5)項所列行為,注冊會計師按照執業準則、規則應當知道的,人民法院應認定其明知。
4.補充賠償責任
在會計師事務所的過錯只是過失的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是補充賠償責任,并且有先訴抗辯權,即原告必須先對被審計單位訴請賠償,并且已經依法強制執行之后,才能就不足部分對會計師事務所請求賠償。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責任以不實審計金額為限。
5.會計師事務所的抗辯
會計師事務所能夠證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1)已經遵守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但仍未能發現被審計的會計資料錯誤。
(2)審計業務所必須依賴的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虛假或者不實的證明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在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下仍未能發現其虛假或者不實。
(3)已對被審計單位的舞弊跡象提出警告并在審計業務報告中予以指明。
(4)已經遵照驗資程序進行審核并出具報告,但被驗資單位在注冊登記后抽逃資金。
(5)為登記時未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的出資人出具不實報告,但出資人在登記后已補足出資。
會計師事務所在報告中注明“本報告僅供年使用”、“本報告僅供工商登記使用”等類似內容的,不能作為其免責的事由。
6.會計師事務所與分支機構的責任承擔
會計師事務所與其分專機構作為共同被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分支機構的責任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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