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公司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形式
1.公司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不需要經過清算程序,直接合并為一個公司的行為。公司合并不同于公司并購,公司并購是指一切涉及公司控制權轉移和合并的行為,既包括公司合并,也包括資產收購、股權收購等方式。
2.公司合并的形式有兩種:一是吸收合并,即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設合并,即指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3.《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合并是一種特殊的合并方式,無論是吸收合并還是新設合并,都會導致合并前的公司中至少有一個會在合并后消失。依據《公司法》規定程序進行的合并,一般稱之為法定合并。
4.就效果而言,法定合并并不是唯一能夠達成合并效果的手段,以吸收合并為例,下列的幾種手段都可以達成吸收合并一樣的效果:
(1)以現金購買資產方式的并購。這是指吸收公司以現金購買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資產,包括全部債權債務,被吸收公司獲得吸收公司支付的現金,被吸收公司宣布解散,股東通過清算程序依據各自的股權獲得現金分配。
(2)以股權購買資產方式的并購。這是指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權購買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資產,包括全部債權債務,被吸收公司解散,被吸收公司的股東通過清算程序分配被吸收公司持有的吸收公司的股權,從而成為吸收公司的股東。
(3)以現金購買股權方式的并購。這是指吸收公司以現金購買被吸收公司股東持有的全部股權,吸收公司成為被吸收公司的唯一股東,隨后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資產,包括債權債務,由吸收公司承接。
(4)以股權購買股權方式的并購。這是指吸收公司以自身股權換取被吸收公司股東持有的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股權,被吸收公司股東成為吸收公司的股東,吸收公司成為被吸收公司的唯一股東,隨后解算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資產,包括債權債務,由吸收公司承接。
這四種并購方式中,前兩種一般稱為資產收購,與法定合并程序相比,首先,被吸收公司的每一筆債務轉移至吸收公司承擔,都需要經過被吸收公司該債權人的同意,對于不同意的債務轉移的股東,就只能清償;其次,被吸收公司的消滅必須經過解散清算程序。
后兩種一般稱為股權收購,與法定合并程序相比,首先被吸收公司的每一個股東必須都愿意賣出其持有的被吸收公司的股權,換取現金或者吸收公司的股權。因為與法定合并和資產收購不同,對于被吸收公司的股東來說,這只是一個股權轉讓的交易,而不是公司行為,被吸收公司不能通過公司決議要求其股東賣出股份。當被吸收公司的股東人數眾多時這種一致很難達成,甚至只要有一個股東不愿意,整個交易就不可能完成;其次,被吸收公司的消滅必須經過解散清算程序,在這個過程中,被吸收公司的債權人可能直接要求清償,而不愿意由吸收公司承繼該債務。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1.簽訂合并協議。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參與合并的公司各自作出合并決議。合并決議由股東(大)會作出,并采取特別多數決方式。
4.通知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5.依法進行登記。
(三)公司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的承接
1.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換句話說,這是消滅公司的債權債務直接轉移到存續公司或者新設公司,不需要經過原公司債權人的同意。
【相關考點】根據《合同法》,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2.企業進行吸收合并時,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吸收合并后,債權人就被合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合并方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合并方應當承擔責任,合并方在承擔民事責任后,可再行向被合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間內未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合并方不承擔民事責任,債權人只能另行起訴被合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需要注意的是:本規定適用的條件是在合并過程中,曾經依照法定合并程序作出了公告,否則債權人不知道合并事項,當然也無從在公告期進行申報,這時只能由合并方承擔責任。
3.企業吸收合并或新設合并后,被合并企業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債權人起訴被合并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企業合并后的具體情況,告知債權人追加責任主體(即合并后的存續公司或者新設公司),并判令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責任。
(四)公司合并中的股東權保護
1.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構成重大事項,必須經過股東(大)會的特別多數決,即有限公司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
(1)在有限公司中,股東如果在股東會對合并或者分立決議時投反對票,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在股份公司中,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決議持異議,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公司在收購其股份后,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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