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外直接投資概述
1.中國對外直接投資(以下簡稱“對外直接投資”),是指中國境內投資者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設立或購買境外企業,并控制企業經營管理權的投資活動。
2.對外直接投資的形式包括新設、并購、參股、增資、再投資等。
3.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調整對外直接投資行為的法律或行政法規,所依據的法律規范主要是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國資委、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委發布的部門規章。
(二)對外直接投資核準制度
商務部的核準 |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境外投資實行核準。商務部建立境外投資管理系統,對予以核準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企業持該證書辦理外匯、銀行、海關、外事等相關手續。 |
兩個以上企業共同投資設立境外企業,應當由相對最大股東在征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后負責辦理核準手續。 | |
企業境外投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核準:①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我國法律法規;②損害我國與有關國家(地區)關系;③可能違反我國對外締結的國際條約;④涉及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和貨物。 | |
國家發改委的核準 |
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3億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以下的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特殊項目除外),由省級發改委核準;中央管理企業實施的上述境外投資項目,由企業自主決策并報國家發改委備案。中方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的資源開發類、中方投資1億美元及以上的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改委核準。 |
前往未建交、受國際制裁國家,或前往發生戰爭、動亂等國家和地區的投資項目,以及涉及基礎電信運營、跨界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干線電網、新聞傳媒等特殊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不分限額,由省級發改委或中央管理企業初審后報國家發改委核準,或由國家發改委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 | |
對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至3億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中方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至1億美元以下的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省級發改委在下發核準文件前,需報國家發改委登記,國家發改委將在收到核準文件的5個工作日內出具《地方重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登記單》。經登記的項目核準文件是辦理相關手續和享受相關政策的依據。 | |
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 |
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的核準,除遵守上述規定外,地方企業向所在地省級發改委提出申請,由省級發改委初審后,報國家發改委核準;中央企業直接向國家發改委申請核準。 |
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設立企業或非企業法人,由商務部核準。其中,地方企業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后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中央企業直接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