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出資
(1)當事人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等過程中訂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后才生效的,自批準之日起生效;未經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當事人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偕鲜龊贤蛭唇浥鷾识徽J定未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當事人履行報批義務條款及因該報批義務而設定的相關條款的效力。
②當事人就外商投資企業相關事項達成的補充協議對已獲批準的合同不構成重大或實質性變更的,人民法院不應以未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為由認定該補充協議未生效。所謂重大或實質性變更,包括注冊資本、公司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的變更以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權轉讓等。
【相關考點】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2)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該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撤銷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以需要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標的物出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標的物已交付外商投資企業實際使用,且負有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完成了登記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方當事人履行了出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義務。外商投資企業或其股東以該方當事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主張該方當事人不享有股東權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外商投資企業或其股東舉證證明該方當事人因遲延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給外商投資企業造成損失并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和質押
(1)關于股權轉讓。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后:
針對轉讓方 | 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不履行報批義務,經受讓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并由轉讓方返還其已支付的轉讓款、賠償因未履行報批義務而造成的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TD> |
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不履行報批義務,受讓方以轉讓方為被告、以外商投資企業為第三人提起訴訟,請求轉讓方與外商投資企業在一定期限內共同履行報批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方同時請求在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于生效判決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報批義務時自行報批的,人民法院亦應予以支持?!?/TD> | |
轉讓方、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受讓方根據上述規定就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報批,未獲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受讓方另行起訴,請求轉讓方返還其已支付的轉讓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方請求轉讓方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根據轉讓方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大小認定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及具體賠償數額。 | |
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拒不根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報批義務,受讓方另行起訴,請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賠償損失的范圍可以包括股權的差價損失、股權收益及其他合理損失?!?/TD> | |
針對受讓方 |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約定受讓方支付轉讓款后轉讓方才辦理報批手續,受讓方未支付股權轉讓款,經轉讓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轉讓方請求解除合同并賠償因遲延履行而造成的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TD> |
受讓方未支付股權轉讓款,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亦未履行報批義務,轉讓方請求受讓方支付股權轉讓款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指令轉讓方在一定期限內辦理報批手續;該股權轉讓合同獲得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的,對轉讓方關于支付轉讓款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TD> | |
受讓方已實際參與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并獲取收益,但合同未獲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轉讓方請求受讓方退出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并將受讓方因實際參與經營管理而獲得的收益在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后支付給轉讓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
針對任何一方 | 外商投資企業一方股東將股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股東之外的第三人,應當經其他股東一致同意,其他股東以未征得其同意為由請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有證據證明其他股東已經同意;(2)轉讓方已就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滿30日未予答復;(3)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又不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
其他股東以該股權轉讓侵害了其優先購買權為由請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人民法院亦應予以支持,但其他股東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內未主張優先購買權的除外;轉讓方、受讓方以侵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為由請求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關于質押
外商投資企業股東與債權人訂立的股權質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成立時生效;未辦理質權登記的,不影響股權質押合同的效力。當事人僅以股權質押合同未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權質押合同依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辦理了出質登記的,股權質權自登記時設立。
3.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義股東與實際投資者
(1)當事人之間約定一方實際投資、另一方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合同有效;一方當事人僅以未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為由主張該合同無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投資者請求確認其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的股東身份或者請求變更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除外:①實際投資者已經實際投資;②名義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認可實際投資者的股東身份;③人民法院或當事人在訴訟期間就將實際投資者變更為股東,征得了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的同意。
?。?)實際投資者請求名義股東依據雙方約定履行相應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雙方未約定利益分配,實際投資者請求名義股東向其交付從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收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向實際投資者請求支付必要報酬的,人民法院應酌情予以支持。
?。?)名義股東不履行與實際投資者之間的合同,致使實際投資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實際投資者請求解除合同并由名義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實際投資者根據其與名義股東的約定,直接向外商投資企業請求分配利潤或者行使其他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投資者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合同被認定無效,①名義股東持有的股權價值高于實際投資額,實際投資者請求名義股東向其返還投資款并根據其實際投資情況以及名義股東參與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管理的情況對股權收益在雙方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明確表示放棄股權或者拒絕繼續持有股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以拍賣、變賣名義股東持有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權所得向實際投資者返還投資款,其余款項根據實際投資者的實際投資情況、名義股東參與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管理的情況在雙方之間進行合理分配。
②名義股東持有的股權價值低于實際投資額,實際投資者請求名義股東向其返還現有股權的等值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明確表示放棄股權或者拒絕繼續持有股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以拍賣、變賣名義股東持有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權所得向實際投資者返還投資款。
?。?)實際投資者請求名義股東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名義股東對合同無效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大小認定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及具體賠償數額。實際投資者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合同因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被認定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4.關于惡意變更外商投資企業股東
外商投資企業一方股東或者外商投資企業以提供虛假材料等欺詐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向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申請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所載股東,導致外商投資企業他方股東喪失股東身份或原有股權份額,他方股東請求確認股東身份或原有股權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人已經善意取得該股權的除外。他方股東請求侵權股東或者外商投資企業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關于外商投資合同的法律適用
在中國領域內履行的下列合同,專屬適用中國法律,不得由當事人意思自治選擇合同準據法或者適用其他法律選擇規則:(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3)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股份轉讓合同;(5)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包經營在中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6)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的合同;(7)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購中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的合同;(8)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資產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