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匯及外匯管理的概念
(一)外匯的概念
1.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外匯包括外幣現鈔、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外幣有價證券、特別提款權及其他外匯資產。
2.我國的人民幣目前屬于有限度自由兌換貨幣。
(二)外匯管理的概念
外匯管理又稱外匯管制,是指一國為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對外匯的買賣、借貸、轉讓、收支、國際清償、匯率和市場實行一定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
二、《外匯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1.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不論其發生在境內或境外,均適用該條例。對于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而言,僅在中國境內的外匯收支和外匯經營活動適用該條例。
2.所謂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除外。所謂境內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除外。
三、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制度
(一)經常項目及經常項目外匯的概念
經常項目,通常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對外交往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包括貿易收支、服務收支、收益和經常轉移,其中,貿易及服務收支是最主要內容。在經常項目下發生的外匯,即經常項目外匯。
1.貿易收支又稱貨物貿易收支,是一國出口貨物所得外匯收入和進口貨物的外匯支出的總稱。
2.服務收支又稱服務貿易收支,是一國對外提供各類服務所得外匯收入和接受服務發生的外匯支出的總稱,包括國際運輸、旅游等項下外匯收支。
3.收益包括職工報酬和投資收益兩部分,其中,職工報酬主要為工資、薪金和其他福利,投資收益主要是利息、紅利等。
4.經常轉移也稱單方面轉移,是資金或貨物在國際間的單向轉移,不產生歸還或償還問題。經常轉移具體包括個人轉移和政府轉移,前者指個人之間的無償贈與或賠償等,后者是指政府間的軍事及經濟援助、賠款、贈與等。
(二)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管理的一般規定
1.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實行意愿結匯制。《外匯管理條例》規定,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
2.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憑有效單證,無需審批。《外匯管理條例》規定,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于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
3.經常項目外匯收支需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
(三)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
1.企業名錄管理
企業在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后,應當持有關材料到國家外匯管理局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名錄登記手續。
2.企業分類管理
外匯局根據非現場或現場核查結果,結合企業遵守外匯管理規定等情況,將企業分成A、B、C三類。核查期內企業遵守外匯管理相關規定,且貿易外匯收支經外匯局非現場或現場核查情況正常的,可被列為A類企業。在分類管理有效期內,對A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適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對B、C類企業的貿易外匯收支,在單證審核、業務類型及辦理程序、結算方式等方面實施審慎監管。
外匯局建立貿易外匯收支電子數據核查機制,對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實施電子數據核查管理。對C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以及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業務,由外匯局實行事前逐筆登記管理,金融機構憑外匯局出具的登記證明為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3.貨物貿易外匯收支
企業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的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4.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核查
外匯局定期或不定期對企業一定期限內的進出口數據和貿易外匯收支數據進行總量比對,核查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的真實性及其與貨物進出口的一致性。
(四)服務貿易外匯管理制度
1.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憑合同等單證直接在銀行辦理大部分服務貿易對外支付,憑合同或協議等單證經銀行真實性審核后,即可辦理購付匯手續。
2.服務貿易對外支付需提交稅務證明
3.部分項目需提交行業主管部門核準文件
(五)個人外匯管理制度
1.對于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2.對于個人開展對外貿易產生的經營性外匯收支,視同機構按照貨物貿易的有關原則進行管理。
3.境內個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境外個人是指持外國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港澳臺同胞。
四、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制度
(一)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制度概述
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引起對外資產和負債水平發生變化的交易項目,包括資本轉移、非生產及非金融資產的收買或放棄、直接投資、證券投資、衍生產品投資及貸款等。在資本項目下發生的外匯,即資本項目外匯。
1.資本項目外匯收入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但國家規定無需批準的除外。
2.資本項目外匯支出
(1)資本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于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
(2)依法終止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算、納稅后,屬于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匯出。
3.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的使用
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使用和賬戶變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匯管理
1.外商直接投資
(1)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2)外國投資者在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前,到外匯局進行主體信息或者相應信息的登記后,即可在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在登記的可流入額度范圍內匯入外匯資金,開展直接投資相關的前期活動。
(3)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運營及結束階段,外商投資企業在獲得主管部門批準后,及時到外匯局辦理了相應外匯登記(如新設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手續,即可直接在銀行辦理外匯賬戶開立、資金劃轉、資金購付匯等相關手續。
2.境外直接投資
(1)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
(2)境內機構可以使用自有外匯資金、符合規定的國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或實物、無形資產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其他外匯資產來源等進行境外直接投資。
(3)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資。其中,自有外匯資金包括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等賬戶內的外匯資金。
(4)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及其形成的資產和相關權益實行外匯登記備案制度。
(5)境內機構將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資利潤匯回境內的,可以保存在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辦理結匯。
3.有價證券及衍生產品發行、交易項下的外匯管理
(1)《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從事有價證券或者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遵守國家關于市場準入的規定,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2)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 | 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者經批準匯入一定額度的外匯資金,并轉換為當地貨幣,通過嚴格監管的專用賬戶投資當地證券市場,其本金、資本利得、股息等經批準后可購匯匯出的一種資本市場開放模式。 |
中國證監會負責QFII資格的審定、投資工具的確定、持股比例限制等。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投資額度的審定、資金匯出入和匯兌管理等。 | |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制度 | 是QFII的反向制度,是指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內機構,經監管部門批準,在一定額度內,通過專用賬戶投資境外證券市場的一種開放模式。 |
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負責銀行、證券和保險等境外投資業務的市場準入,包括資格審批、投資品種確定以及相關風險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QDII機構境外投資額度、賬戶及資金匯兌管理等。 | |
境外上市外資股(H股)制度 | 中國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發行的股票,在境外公開的證券交易所流通轉讓。 |
企業境外上市后需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外匯股票登記;資金調回需到外匯局辦理備案手續,資金結匯須經外匯局核準;增持、減持、回購境外上市股票涉及到資金結匯、購付匯的,須經外匯局核準。 | |
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制度 | 也稱人民幣特種股票,是指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者發行并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
外債指境內機構對非居民承擔的以外幣表示的債務,包括境外借款、發行債券、國際融資租賃等。境內機構對外提供擔保形成的潛在外匯償還義務,是一種或有外債,也納入外債管理。
國家對外債實行規模管理。借用外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外債登記。具體來說:
(1)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由國家統一對外舉借。
(2)境內中資機構從境外舉借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須經國家發改委批準;舉借短期國際商業貸款,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外債限額,實行余額管理。
(3)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國外貸款的,不需要有關部門批準,但需要報外匯管理機關備案,其外債限額控制在國家批準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差額之內。
(4)境內機構境外發行中長期債券需由發改委商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境外發行短期債券,則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兩種情況均須辦理外債登記手續。此外,與境外發行外幣債券有關的開戶、資金劃轉及匯兌均須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
(5)提供對外擔保,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由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準手續。申請人簽訂對外擔保合同后,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對外擔保登記。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提供對外擔保的,不適用此規定。
在匯兌管理方面,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債和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可以結匯,其他外債(包括金融機構的外債和中資企業直接對外商業性借款)均不能結匯。另外,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外債統計與監測,并定期公布外債情況。
5.境內機構對外提供商業貸款的管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其他境內機構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準手續。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五、人民幣匯率管理
匯率是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相互折算的比率,即以一國貨幣表示另一國貨幣的價格。自2005年7月21日起,在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一)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形成機制
人民幣匯率以市場供求為基礎,通過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的交易報價體現出來。自2006年1月4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于每個工作日上午9時15分對外公布當日人民幣對美元、歐元、日元、港幣和英鎊匯率中間價,作為當日銀行即期外匯市場(含OTC方式和撮合方式)以及銀行柜臺交易匯價的中間價。
(二)人民幣匯率浮動區間管理
1.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確定美元等主要外幣對人民幣的交易價圍繞中間價上下浮動的幅度,并根據市場發育狀況和經濟金融形勢適時調整匯率浮動區間。
(1)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人民幣對美元交易價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對外公布的當日美元對人民幣中間價上下0.5%的幅度內浮動,人民幣對歐元、日元、港幣和英鎊四種非美元貨幣交易價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對外公布的當日該貨幣對人民幣中間價上下3%的幅度內浮動。
(2)在銀行結售匯市場方面,銀行對客戶掛牌人民幣對美元匯價實行最大買賣價差幅度管理。當日現匯(鈔)最高賣出價與現匯(鈔)最低買入價區間應包含當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中間價,并且現匯買賣價差和現鈔買賣價差分別不得超過中間價的1%和4%。
2.在上述價差幅度內,銀行可自行調整美元現匯和現鈔的買賣價。銀行可自行決定對客戶人民幣對非美元貨幣掛牌現匯和現鈔買賣價。
六、外匯市場管理
根據市場參與者的性質不同,外匯市場可劃分為外匯零售市場和外匯批發市場。外匯零售市場是指銀行與企業、銀行與個人客戶之間進行柜臺式外匯買賣所形成的市場;外匯批發市場是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進行外匯買賣所形成的市場,也稱銀行間外匯市場。
(一)外匯市場的交易主體
1.我國的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參與主體以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主,同時包括部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
2.在我國外匯市場交易主體中,有兩種特殊交易主體,即做市商和開展衍生品外匯經紀業務的貨幣經紀公司。
(二)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
1.銀行間外匯市場包括即期、遠期、外匯掉期和貨幣掉期四類人民幣外匯產品,共有人民幣對美元、歐元、日元、港幣和英鎊5個本外幣交易貨幣對。
2.銀行間外匯市場還包括歐元/美元、澳元/美元、英鎊/美元、美元/日元、美元/加元、美元/瑞士法郎、美元/港幣和歐元/日元8個外幣對外幣的即期交易。